SEISEI INSIGHTS
洞察
关于财务架构、国际税制与事业传承的见解
并购
不是「贵不贵」,而是「值不值」 — 收购日本企业时如何为它定价
考虑收购日本公司的人,反复问我们的一句话是「这家贵不贵」。但真正的起点是另一个问题:不是「贵还是便宜」,而是「这个价格是否与内容相称」。前者只是怀疑对方的报价,后者则是自己手里握有一套定价的结构。本文将这套定价思路,作为一般性信息加以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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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壳公司这个陷阱 — 用「事业实体」支撑在留资格的思路
「注册一家公司就能拿在留资格」——从考虑在日本经营和居留的人口中,我们反复听到这类说法。设立公司、备齐资本金、拿到在留卡,作为手续,这一步确实能走通。问题出在之后。本文将「用登记的公司支撑在留资格」与「用事业实体支撑在留资格」这两种思路,作为一般性制度信息加以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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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居前的「税务体检」——在移动你的税务立场之前
当有人对我们说「我要移居海外」,我们首先确认的并不是目的地,而是一句话:「移居前的税务体检做了吗?」多数情况下,对方对这个说法本身感到陌生。而以我们的经验,跳过这一步就切换身份的人,往往会背上本可避免的税负。本文旨在把这项体检的结构,作为一般性信息加以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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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定滥用(Treaty Shopping)为何会被否认——没有实体的中间公司走不远
「我在香港设了公司,专门用来对中国来的分红适用协定的低税率」——关于用中间控股公司做分红设计,我们反复接到这样的咨询。多数情况下,这家香港公司没有员工、没有办公室、除收取分红之外没有任何业务。仅以享受低税率为目的、放在缔约国的一个壳,会被视为协定滥用(Treaty Shopping),并可能被否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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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岸即无税」的误解——没有税收协定时,资金流出中国要承担的预提税
「我在BVI设立了公司,税率为零,架构完美」——关于使用离岸法人做资产安排,我们反复听到这样的说法。BVI、开曼、百慕大等法域确实不对法人利润本身征税。但问题不在利润产生的一端,而在资金从中国流向境外的那一刻。而这一点,往往被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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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保险信托这一选项——让保险金「不一次性交付」的机制
我们从为家人投保生命保险的在日资产家口中,反复听到这样一句话:「就算我有个万一,妻儿也能拿到保险金,所以放心。」确实能拿到。但有两个要点常被忽略:一个是税务,另一个是「拿到之后」的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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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到底是什么——给财产一个「独立人格」的机制
「我想做个信托」——从持有资产的客户口中,我们反复听到这句话。它背后往往连着同一个想象:把财产「藏起来」。但信托的本质并非隐藏,而恰恰相反——它给财产一个独立的定位,使其只为某个特定目的而被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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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信托——不出国也能设立的日本家族信托
「我想做信托,但不想为此去离岸开户,也不想搭建复杂的海外公司」——在日资产家反复向我们提出这样的诉求。事实上,其中很多都能在日本国内完成。日本信托法所规定的「民事信托」,正是一种可以在家族之间设立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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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租税条约——跨境取得所得者首先要理解的「避免双重征税」结构
「明明是在香港设立的公司,从中国子公司分回的配当却被源泉扣缴了20%」——从事跨境经营的客户,我们反复接到这类咨询。同样一笔配当(股息),能否适用租税条约,税率会截然不同。这道分水岭,我们把它作为制度结构来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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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在哪里——决定赠与税纳税义务的居住地认定,与2017年改正堵上的漏洞
「把住所迁到海外,国外财产的赠与就不必缴日本的赠与税吗?」——在考虑资产代际转移的客户那里,我们反复听到这个问题。历史上确有一起以此结构相争、最终国家败诉的著名事案。当年争的是什么、其后的改正又改变了什么,我们把它作为制度结构来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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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税理士这一制度——评估专业支持的结构性视角
「您看我的税理士怎么样?」——在日资产家反复向我们提出这个问题。听上去像是在问服务好坏,但税务上专业支持的价值,并非建立在印象之上,而是建立在制度之上。本文以一般性税制信息的形式,梳理税理士这一制度的框架,以及在评估专业支持时应当把握的结构性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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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净值人群的年度合规日历——「报税一年一次」这个误解会带来什么
「税务我都在3月的确定申告(確定申告)一次性处理掉了」——在日本取得所得、母国又持有资产的在日资产家,我们反复从他们口中听到这句话。确定申告确实是一年的核心,但对于所得与资产横跨多个国家的人来说,义务并不会集中在3月15日这一个时点。整个年度之中,并行存在着多项申报与提交义务,它们各自的依据条文与适用对象都不相同。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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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税・脱税・租税回避——三条线该划在哪里
「我把个人支出全放进了公司经费,这算节税吧?」我们反复从经营者口中听到这句话。直说结论:那不是节税。基于隐蔽・仮装的经费计提,属于可能被归类为脱税的行为。节税、脱税、租税回避,外表相似,法律处理却完全不同。你站在三条线的哪一侧,需要作为结构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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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到税务调查通知后——能拒绝吗,能守住什么
周一早晨,税务署来电:「想了解一下贵公司的情况,方便安排个时间吗?」在日经营企业的客户,反复就这一幕来咨询我们。多数人最先冒出的念头是「能不能拒绝」「能不能保持沉默」——但在此之前,更该弄清的是:你正面对的,究竟是哪一种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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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税务处罚的结构——从加算税、延滞税到刑事罚
「申告只是晚了一个月左右,应该没什么大问题吧」——在日的经营者,我们反复听到这样的提问。然而日本的税务处罚,并不是按拖延天数温和地累计利息那种机制。它会在本税之外,另行课以定率的「加算税」,而且种类不止一种。本文按顺序梳理这一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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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与财产隔离——决定「能不能守住」的,是设立的时点
「生意陷入困境时,能不能用信托把配偶名下的资产从债权人手里保护下来」——持有资产的经营者,我们反复听到这样的咨询。先说结论:信托的财产隔离作为一项法律制度确实存在,但能否真正享受到它的效果,几乎完全取决于「你是什么时候设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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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处理来自中国的分红——在日华人经营者与「双重课税」的结构
我们从在日华人经营者口中反复听到这样的疑问:「我从中国的公司收到了一笔分红,这笔钱在日本也要申报吗?」——利润出自母国的公司,而且中国那边已经先扣过税了,难道日本还要再课一次?多数情况下,答案是「要」。问题的关键不在于隐瞒与否,而在于你是否清楚自己站在哪一种课税范围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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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承继路线图——从30代到70代,每个阶段该整备什么
「要是早点动手就好了。」我们从在日资产家口中反复听到这句话。用于资产承继的制度,本身大多并不复杂;难的是顺序与时机。同样的制度,在50代从容整备,与到70代才匆忙启用,效果相差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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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转出时课税(出国税)——对「尚未卖出的含み益」征收的税,其结构如何
我们从准备返回母国的资产家口中,反复听到这样一句话:「我只是持有,又还没卖出,应该不用交税吧。」如果你正打算带着积累了大量含み益(未实现收益)的上市股票离开日本,这个认识可能是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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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办公室不是「节税装置」——该从多大资产规模考虑,以及它在日本的真正作用
「朋友在新加坡设立了家族办公室(Family Office),我是不是也该有一个?」——持有一定规模资产的在日客户,反复向我们提出这个问题。多数情况下,首先要厘清的是两件事:家族办公室「从多大规模开始才有意义」,以及「在日本设立时,能得到什么、得不到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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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移人,还是移结构」——在考虑迁往新加坡・香港之前,先要厘清的事
「朋友把公司搬到新加坡,说那里没有相续税(遗产税)、也没有资本利得税,是真的吗?」——这个问题,我们反复被问到。事实上,新加坡与香港都已废除相续税,对股票等转让收益原则上也不课税。与日本的制度差距确实很大。但面对「那我是不是也该搬」这个问题,首先需要一个区分:要移的是「人」,还是「结构」? 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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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转出时课税(出国税)——带着1亿日元有价证券离开日本之前
「在日本攒够了,想回母国」——抱着这一打算的在日资产家,常常并不知道「离境本身就会触发课税」这一制度的存在;我们反复遇到这样的咨询。手上的有价证券还没卖,可一旦离开日本,就可能产生课税。这就是国外转出时课税,俗称「出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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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S与国外财产调书——「母国的账户日本不会知道」是个误解
「在母国银行里的资产,日本税务当局是查不到的」——我们从在日外籍资产家口中反复听到这一认识。母国有数千万日元规模的存款或理财,在日本从未申报过,前提是「日本本来就掌握不了」。这个前提,如今已经不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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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保险与相续税——「非课税额度」与「纳税资金」两大功能
「遗产大半是不动产,没有现金来缴相续税」——我们从在日资产家口中反复听到这个困扰。相续税原则上须以现金一次性缴纳,一旦财产偏重于不动产,继承人就被迫在「贱卖不动产」与「借款缴税」之间二选一。生命保险针对这一问题,发挥着两种不同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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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信托这一选项——为认知症与跨代传承准备的「资产运用规则」
「家族信托是要委托信托公司办的,没有相当规模的资产用不了吧」——我们从在日华人资产家口中反复听到这样的认知。事实上,日本的民事信托(家族信托)无需经由信托银行或信托公司,可以作为家族之间的合同来组成。设立本身并不难,难的是设计。因为信托不是节税的工具,而是贯穿资产承继与管理的「运用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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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株会社这一设计——把「赚钱的功能」与「持有的功能」分开
「我已经有事业会社了,为什么还要再开一家?」事业走上轨道的企业主,反复向我们提出这个问题。答案在于功能的分离。事业会社是赚钱的器皿,持株会社是持有的器皿。把赚钱功能与持有功能放在同一个法人里,事业的风险会直接波及资产。把两者分开,正是持株会社这一设计的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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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法人与所得分散——从「一个人的法人」到「一家人的法人」
「我已经设立了法人,给自己发役员报酬,这样应该够了。」当年营业额达到一定规模后,我们从在日华人企业主口中反复听到这句话。配偶帮忙接单、对接供应商,孩子帮着打理事业的网站——但仍然只有社长一人作为役员领取报酬,家人无偿付出。这里,留有一个值得从制度层面审视的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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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的所得,税负却不同——个人事业主与法人的课税结构差异
「法人化,不就是多一道手续吗?」——我们反复收到所得增长后的个人事业主提出这个疑问。然而,以个人身份取得所得,与通过法人开展事业,二者所适用的课税结构本身就不一样。本文不谈节税的「省下多少」,而是从制度结构出发,说明这一差异究竟从何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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赚取・储蓄・传承・离境——以生命周期视角看日本的四个课税局面
「在日本终于站稳了脚跟,接下来安安静静地积累资产就好」——我们从在日的企业家与专业人士口中反复听到这句话。然而,当我们把日本税制摊开成一张地图来看,会发现资产形成的每一个阶段,都有不同的税在等候:个人赚取时、通过公司赚取时、向下一代传承时、以及离开日本时。本文将这四个局面所对应的课税框架,作为制度结构来梳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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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会开征遗产税吗——在日华人在「制度变动之前」该先理顺的资产结构
「中国有遗产税吗?」——在日华人资产家反复向我们提出这个问题。当前的答案是「没有」。但这并不等于「今后也不会有」。问题不在于制度的有无,而在于它会在何时、以何种设计落地,以及在那之前我们能先把哪些结构理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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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规模宅地等的特例——自宅土地评价最高减额80%的结构
「自宅的土地评价太高,担心交不起遗产税」——以不动产为主要资产的客户,反复向我们表达这一忧虑。日本遗产税中,对被继承人居住或用于事业的土地,备有大幅压低其评价额的机制,即租税特别措施法第69条之4所定的「小规模宅地等的特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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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保险金的非课税枠——继承安排中「最基础的结构」
「现金留给孩子要交遗产税,换成保险是不是就不一样了?」——面对即将处理继承的资产家,我们反复被问到这个问题。结论是:生命保险金属于遗产税的课税对象,但它与现金的课税方式确实不同。造成差异的,是「非课税枠」与「受取人固有的财产」这两个结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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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前赠与还是身后继承——不是「哪个更省」,而是「如何设计」
「我现在就把房子给孩子,是不是比去世后再给更省税?」——思考资产传承的人,反复向我们提出这个问题。答案是「看情况」。设计失误,生前赠与反而可能更重。本质不是「给还是不给」,而是「用哪种制度、给多少、分几年给」的设计问题。在日本制度下,选项大致可归为三条经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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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遗产、两套法律、多重税负——如何用「结构」看待中日跨境继承
「父亲在日本去世了,日本和中国都有房产,我该从哪里入手?」——我们从在日华人资产家口中反复听到这样的咨询。当一份遗产横跨两个国家,适用的法律、要走的手续、要交的税都会同时增多。任何一步判断失误,要么税负膨胀,要么不动产无法过户。整理的起点不是节税小技巧,而是「把全局画在一张图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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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开日本,相续税也会追上来——相续税「10年规则」这个结构
「离开日本回国之后,日本的相续税就跟我没关系了吧」——抱着这个前提来咨询的人不在少数。我们总是先从确认这个前提开始。因为日本的相续税有一个结构:在你不再于国内拥有住所之后,它仍会在一定期间内,把全世界的财产作为课税对象继续盯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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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日华人去世,继承按中国法还是日本法——准据法这个最初的分岔口
当在日家庭来咨询「遗产该怎么分」时,我们最先确认的并不是分割的内容,而是「按哪国的法律来分」。同样的家庭结构,适用中国法还是日本法,继承人的范围和各自的份额会大不相同。这个起点一旦弄错,之后的所有讨论都会失去根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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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续税:日本最高55%,中国为零——在日华人家庭最先撞上的「认知差」
在中国持有不动产、又在日本买了房的在日华人家庭,我们反复听到这样一句话:「中国的房子不收遗产税,那日本的房子应该也不用交吧。」很遗憾,这个前提在日本制度下并不成立。继承位于日本的财产,税率最高可达 55%——你打算留给孩子的资产,可能有一半以上消失在纳税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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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所得课税与居住者身份——在日资产家首先要确认的「税务立场」
在日本住了十几年,年收数千万日元,母国还有两套房产和一个证券账户。「日本的收入在日本报税,国内的资产跟日本没关系」——我们从在日外国资产家口中反复听到这句话,而它在多数情况下是错的。日本所得税法第7条第1项第1号规定:非永住者以外的居住者,对「全部所得」课税。母国的房租收入、股票转让收益,原则上都属于日本的课税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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