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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负担率的是收入的「构成」——分离课税与基准所得金额课税特例

2026-09-23

「我有这么多所得,税率早该顶到上限了吧」——从出售企业、此后收入以持股转让收益和分红为主的客户口中,我们反复听到这个前提。如果把日本的所得税理解为「所得越多、税率越高」的一段阶梯,这样想是自然的。

但在很大程度上左右实际负担率的,不只是所得的大小,而是这笔所得属于哪一种课税方式——也就是所得的「构成」。

两张税率表在并行运转

日本所得税并存着两套性质不同的税率体系。

一套是综合课税。所得税法第89条第1项将课税总所得金额分为七级累进,超过4,000万日元的部分适用最高税率45%。在此之上叠加住民税所得割(地方税法第35条第1项、第314条之3第1项的标准税率合计10%),合计55%。

另一套是申告分离课税。租税特别措置法第37条之11第1项针对上市股票等的转让所得等、同法第8条之4第1项针对上市股票等的配当(股息分红)所得等,均规定「不论所得税法第22条及第89条……之规定,与其他所得区分」,课征100分之15的所得税。条文点名排除第89条的适用,这一点很关键:这些所得从一开始就不在累进税率表上移动。住民税作为申告分离课税同样区分计算,合计均为100分之5(地方税法附则第35条之2之2、第33条之2:道府县民税100分之2+市町村民税100分之3)。

课税方式对象所得所得税住民税
综合课税工资・事业所得等5〜45% 累进(所得税法第89条第1项)10%(地方税法第35条第1项・第314条之3第1项)
申告分离课税上市股票等转让所得等15%(措置法第37条之11第1项)5%(地方税法附则第35条之2之2)
申告分离课税上市股票等配当所得等15%(措置法第8条之4第1项)5%(地方税法附则第33条之2)

※另需按所得税额的2.1%课征复兴特别所得税(复兴财源确保法第13条)。

构成比,直接就是负担率

既然两张表并行,合计负担率就是加权平均。所得全部落在综合课税,负担率趋近上限;全部落在分离课税,则趋近20.315%(所得税15%+复兴特别所得税0.315%+住民税5%);处在中间的人,由构成比决定。

结论是:综合课税部分所得越多税率越高,而分离课税部分金额再大税率也不变。因此左右合计负担率的主要是综合课税所得的占比——分离课税部分占比越高,合计负担率就越向20.315%那一侧靠拢(但基准所得金额超过一定额度后,下文的特例就会介入)。日本长期讨论的所谓「1億円の壁」(一亿日元之墙),说的就是这个结构。

现行法已经置入的调整装置

针对这一结构的调整,现行法中已有条文——租税特别措置法第41条之19(特定基准所得金额的课税特例)。

条文分三层。

第1项定对象与算法:当年度「基准所得金额」超过3亿3,000万日元的个人为「特例对象者」,就超出部分的金额按100分之22.5计算的金额,扣除当年度的「基准所得税额」后,以其差额课征所得税。注意——这不是对全部所得课一个固定最低税率,而是当常规计算出的税额达不到「超出部分的22.5%」时,就差额补征。

该第1项已由2026年3月31日公布的《所得税法等の一部を改正する法律》(令和8年法律第12号)修改:自2027年1月1日施行后,门槛改为「1亿6,500万日元」,比率改为「100分之30」。依该法附则第47条,修改后的第1项适用于2027年(令和9年)分以后的所得税,2026年分以前仍按旧规定(3亿3,000万日元・22.5%)。

第2项定义基准所得金额:在总所得金额・退职所得金额・山林所得金额合计之外,还要加入上市股票等配当所得等的金额(第8条之4第1项)、土地转让等事业所得等金额、长期转让所得金额、短期转让所得金额、一般股票等转让所得等金额(第37条之10第1项)、上市股票等转让所得等金额(第37条之11第1项)、非居住者股票等转让的国内源泉所得金额、期货交易杂所得等金额——共九号合并计算。也就是说,原本作为分离课税被移出累进表的金融所得,在这一判定环节被重新合回来。另需注意,各号金额并非所得的简单加总:例如第1号、第2号按不适用第8条之5第1项计算,第4号、第5号为扣除特别扣除后的金额——每一号都有条文规定的计算调整。

第3项定义基准所得税额,并分别就「非永住者以外的居住者」「非永住者」「非居住者」三类,指向在不适用第1项的前提下计算出的所得税额。

三种居住者区分都有定义

第3项并列三种居住者区分分别定义,这是跨境持有资产与居所的人需要了解的结构。按条文,该特例的基准所得税额分别就「非永住者以外的居住者」「非永住者」「非居住者」作出定义,并不以国籍区分。具体属于哪一类、该类下哪些所得在课税范围内、对特例判定有何影响,取决于个别事实,个案判断需由提携税理士确认。

需要先确认的三件事

这个议题上首先需要的不是测算,而是现状的把握。

  • 你的所得在综合课税与分离课税之间是怎样的比例——负担率在这里就定了
  • 第41条之19第2项的九个号中,你的所得落在哪几号——这决定基准所得金额的呈现方式
  • 实现(变现)的时点放在哪一年度——该特例以「当年度」的基准所得金额为判定单位

此外,如前所述,自2027年(令和9年)分起门槛改为1亿6,500万日元、比率改为100分之30。哪一年度适用哪一套标准,是思考结构时的前提条件。

把所得的构成——而不是所得的金额——画成一张结构图,是这个议题真正的起点。


本文旨在提供一般性税制信息,不构成个别税务咨询。具体申报与税额计算,将介绍合作税理士由持牌专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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