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ISEI INSIGHTS — 继承与传承
在日华人去世,继承按中国法还是日本法——准据法这个最初的分岔口
2026-06-15
当在日家庭来咨询「遗产该怎么分」时,我们最先确认的并不是分割的内容,而是「按哪国的法律来分」。同样的家庭结构,适用中国法还是日本法,继承人的范围和各自的份额会大不相同。这个起点一旦弄错,之后的所有讨论都会失去根基。
继承的准据法由「国籍」决定
日本有一部规定国际私法关系适用何国法律的法律——「法の適用に関する通則法」(法律适用通则法)。其第36条规定:「相続は、被相続人の本国法による」(继承依被继承人的本国法)。也就是说,不看居住地,而是按去世者国籍所在国的法律来处理继承。
因此,中国籍人士在日本去世时,谁能继承、各继承多少,原则上依中国法律判断。即便长期居住日本、生活本据在日本,这一点也不改变。
中国法与日本法,「份额」这样不同
中国的法定继承中,配偶、子女、父母为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原则上均等分割。而日本民法第900条第1号规定,子女与配偶为继承人时,各自继承份额为2分之1;子女有多人时,再在子女之间均分(同条第4号)。
| 论点 | 中国法定继承(一般框架) | 日本民法(第900条) |
|---|---|---|
| 第一顺序继承人 | 配偶、子女、父母同顺位 | 配偶与子女(有子女时父母不为继承人) |
| 配偶的份额 | 原则上与其他继承人均等 | 与子女共同继承时为2分之1 |
| 父母的处理 | 有子女也仍为继承人 | 有子女时不为继承人 |
同一份遗产,是配偶与公婆均分,还是配偶先确保一半——适用哪套法律,结论根本不同。
「怎么分」与「征不征税」是两个问题
这里最容易被忽略的,是准据法并不决定税。准据法决定的是「谁能继承多少」,而相续税是否征收,由日本相续税法另行规定。相续税法第1条之3规定了相续税纳税义务人的范围;只要满足财产所在地、住所等要件,无论分割准据法是哪国法,都可能成为日本相续税的对象。继承份额与课税,须作为两个不同的问题分别梳理。
遗嘱「有效」与「能用」是两回事
遗嘱同样需要梳理准据法。遗嘱的「方式」(书写的形式要件),依「遺言の方式の準拠法に関する法律」(遗嘱方式准据法)第2条,只要符合行为地法、本国法、住所地法、惯常居所地法、不动产所在地法之一,方式上即为有效。在日本写的遗嘱、在中国写的遗嘱,只要满足其中任一形式要件,方式上都可能有效。另外,遗嘱的「成立与效力」本身,依通则法第37条由遗嘱人的本国法决定(方式不在该条范围内)。
但「方式有效」与「实务能用」是两回事。在日本,遗嘱执行需经家庭裁判所检认;在不动产登记等场合,未经法定手续的遗嘱可能不被受理。
当成结构问题来处理
以我们的经验,多数问题并非出于「分错了」,而是「没有意识到该按哪套法律来分」。需要梳理的有四点:被继承人的国籍(准据法)、继承人的范围、资产的所在地、以及课税。把这四点画成一张结构图,是跨境继承安排的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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