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ISEI INSIGHTS — 家族财富

家族法人与所得分散——从「一个人的法人」到「一家人的法人」

2026-06-22

「我已经设立了法人,给自己发役员报酬,这样应该够了。」当年营业额达到一定规模后,我们从在日华人企业主口中反复听到这句话。配偶帮忙接单、对接供应商,孩子帮着打理事业的网站——但仍然只有社长一人作为役员领取报酬,家人无偿付出。这里,留有一个值得从制度层面审视的课题。

在累进结构下,「由谁领取」会改变税额

日本所得税采累进税率。所得税法第89条规定:将课税所得按金额带划分,越高的金额带适用越高的税率。同样的报酬总额,集中于一人会触及更高的税率带,由多人分担则各人停留在较低的税率带。此外,每位工薪所得者都各自享有给与所得控除(工薪所得扣除)。一人领取只有一份控除;若实际工作的家人有数位,控除便按人数累加。这就是「家族法人所得分散」的基本结构。

试算例——同样的役员报酬总额,一人领取还是四人分担

下表比较了役员报酬总额2,000万日元由一人领取,与由实际从事业务的四位家庭成员分担时的税额概貌(已捨象基础控除・社会保险料控除等,为概算,仅供方向性理解)。

受取人役员报酬给与所得控除课税所得所得税+住民税(概算)
社长(一人全额)2,000万195万1,805万约600万
社长800万190万610万约130万
配偶者600万164万436万约85万
子A400万124万276万约25万
子B200万68万132万约7万
四人合计2,000万546万1,454万约247万

控除的差额同样值得注意。一人领取时给与所得控除约195万日元,四人分担则控除合计可达约546万日元。税率带的下降与控除的累加叠加,税额结构随之改变。

制度划下的三条线

但这一结构并非无条件成立。役员报酬设有法人税法上的约束。

  • 过大役员给与的否认:法人税法第34条规定,役员给与中不满足一定要件的部分,以及不相当高额的部分(同条第2项),不得计入损金。
  • 特殊关系使用人过大给与的否认:法人税法第36条规定,对与役员有特殊关系的使用人所支付的给与中不相当高额的部分,损金不算入。即便把家人作为「员工」而非「役员」处遇,这一规律仍然适用。
  • 源泉征收义务:所得税法第183条课予给与支付者源泉征收并于次月10日前缴纳的义务。即便是支付给家人的给与,若缺漏源泉征收,亦构成手续上的问题。

实务上的判断轴,归根结底是两条。其一是实态——该家人是否确实从事业务;其二是相应性——业务的内容与工作量是否与报酬金额相称。对每日全职参与的配偶支付相应报酬,说得通;对参与稀薄的家人支付高额报酬,则可能成为否认对象。

容易被忽略的成本——社会保险

所得分散并不只关乎税额。把家人作为役员・员工处遇,社会保险的加入对象随之增加,法人与个人双方都会产生保险费负担。必须把税额的减轻效果与增加的社会保险费两相对照评估,正味效果才会显现。

当作结构问题来处理

家族法人不是节税的小技巧,而是「一家人如何工作、如何分配所得」这一事业设计本身。需要确认的是:(1) 各家庭成员所担业务的实态,(2) 与业务相称的报酬水平,(3) 含源泉征收・社会保险在内的整体手续——这三点。把谁担何业务、其对价如何设计,画成一张结构图,便是起点。


本文旨在提供一般性税制信息,不构成个别税务咨询。具体申报与税额计算,将介绍合作税理士由持牌专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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