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ISEI INSIGHTS — 继承与传承

资产调查:谁能查、何时能查——生前与继承开始后的边界

2026-09-07

「本人身体状况不好,却始终不肯把资产的全貌告诉家人。趁现在,能不能由我们这边先查清楚?」——作为来自家属的咨询,我们反复听到这个问题。

先说结论:只要本人在世,未经本人同意,任何第三方都无法取得其资产信息。 配偶如此,子女亦然。

生前——资产信息归属于本人

生前的资产所在与余额,属于本人的个人信息。金融机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原则上不受理本人以外的查询。出示亲属身份并不改变这一处理。

未经许可使用本人的证件或认证信息去核对内容,本身就不属于规划手段,而会引发另一类法律问题。这条线,我们不会为任何人提供越过它的建议。

规划需要的是「构造」,不是「余额」

不过,实务中的焦虑,多半来自对所需信息精度的高估。资产传承的设计,并不需要精确到一元的余额。

  • 不动产有几处,分别位于哪个国家或地区
  • 金融资产的账户开设在境内还是境外
  • 是否存在人寿保险合同
  • 是否含有国外财产

掌握到这个概况层面,课税范围的切分与构造上的论点梳理就已经可以着手。设计看的是财产的摆放方式,而不是资金流水。而概况的掌握,最稳妥的路径恰恰是最正面的那条——取得本人的配合。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拥有正式路径

日本民法第896条规定:「继承人自继承开始时起,承继属于被继承人财产的一切权利义务。但专属于被继承人一身者,不在此限。」继承一旦开始,继承人即处于概括承继被继承人财产关系的地位。

以该地位为前提,实务上备有以下路径。

手段生前继承开始后定位
金融机构的残高証明(余额证明)・交易历史未经本人同意不可可以继承人身份请求各金融机构的继承手续
名寄帳(不动产名下汇总台账)查阅不可可以继承人身份向市区町村请求地方自治体固定资产税实务
人寿保险合同有无的照会不可利用生命保险协会的照会制度行业团体制度
通过访谈掌握概况取得本人配合即可—设计的起点

需要留意:上述手续并非由民法或税法条文统一规定,而是作为各金融机构的继承手续、自治体实务、行业团体制度在运作。手续细节与所需材料因机构而异。

调查既是「权利」,也是「义务的另一面」

日本相続税法第1条の3将因继承或遗赠取得财产者列为相続税的纳税义务人(并按住所、国籍等设有区分)。既然负有纳税义务,继承人不掌握被继承人的财产,就无从履行该义务。

也就是说,继承开始后的资产调查并非窥探,而是制度为申报义务所预设的行为。该清楚的,终将清楚。问题只在顺序。

我们的立场

说明边界,不等于指点抹角。恰恰相反——把法律上成立、实务上走得通的那条路明确指出来,才是对家属焦虑最务实的回应。

  • 生前,可行范围止于在本人配合下掌握概况
  • 继承开始后,存在基于继承人地位的正式路径
  • 设计需要的不是余额的精度,而是财产摆放方式的构造

本文旨在提供一般性税制信息,不构成个别税务咨询。具体申报与税额计算,将介绍合作税理士由持牌专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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