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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信托——不出国也能设立的日本家族信托

2026-07-03

「我想做信托,但不想为此去离岸开户,也不想搭建复杂的海外公司」——在日资产家反复向我们提出这样的诉求。事实上,其中很多都能在日本国内完成。日本信托法所规定的「民事信托」,正是一种可以在家族之间设立的机制。

设立简单,设计不简单

日本信托法第3条规定了信托的三种设立方式——合同、遗嘱,以及自己信托(以公正证书等作出的意思表示)。最常用的是合同方式,凭当事人合意即可成立。它不需要信托业牌照、不需要信托银行,可在家族之间设立——这正是民事信托与商事信托的最大区别。

典型设计如下:以父亲为委托人、长子为受托人,将不动产或自家公司股份托付管理;父亲自己是第一受益人,生前收益归父亲;父亲身故后以配偶为第二受益人,其后以子女为第三受益人。日本信托法第91条规定:对于「受益人死亡后依次由他人取得受益权」的信托,自信托设定时起满三十年之后,以当时现存的受益人一代为限继续有效。相比遗嘱只能指定一代,这种「受益者连续型」信托可以把数代之后的承继顺序预先嵌入。

税可以递延,但不会消失

这里最容易产生误解。日本相続税法第9条の2规定:未负担适正对价而成为信托受益者等的人,视为自委托人处以赠与方式取得该权利(因委托人死亡而生效者,则视为遗赠)。也就是说,在受益权移转的那一刻,就被作为继承税或赠与税的课税对象处理。民事信托并非减税工具,它减少的不是税,而是手续的繁琐。

此外,日本信托法第34条对受托人课以分别管理义务:信托财产与受托人自身的固有财产必须分开管理。即便是子女管理父母的不动产,也不得与自己的财产相混同。

实务障碍,以及它仍被选择的理由

民事信托最大的实务课题是信托专用账户(信托口口座)。制度上,信托财产应存放于独立账户,但现实中许多金融机构并不受理民事信托开户。费用方面,包含公正证书制作与司法书士报酬在内,也需要一定的初期成本。

即便如此,民事信托仍被选择,是因为它兼顾了认知症对策与灵活性。

比较项民事信托遗嘱成年后见
判断能力丧失后的资产管理受托人继续管理无效力仅保全,不能积极运用
跨代指定受益者连续型,可及数代仅一代不可
资产的积极运用信托目的范围内自由家庭裁判所管理下,原则不可
节税效果无(受益权移转时正常课税)
生效时间签约即生效死后生效申立后裁定

遗嘱只在死后生效,生前一旦认知症便无从发挥。成年后见由法院选任后见人,但以财产「保全」为主,积极运用困难。民事信托生前即生效,即便丧失判断能力受托人仍继续管理,委托人身故后受益人自动切换。

以我们的经验,决定民事信托成败的,与其说是法律文书的精巧,不如说是能否真正信任受托人这一点。机制的核心不是合同书,而是家族信任。设立时,需要一位能起草信托合同的司法书士,以及一位能看清受益权移转税务后果的税理士参与。


本文旨在提供一般性税制信息,不构成个别税务咨询。具体申报与税额计算,将介绍合作税理士由持牌专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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