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ISEI INSIGHTS — 跨境合规

海外控股公司持有日本不动产——入口的「配当」与出口的「股权转让」由不同条文决定

2026-09-30

「我通过海外控股公司持有日本不动产。听说把配当汇回母国时的预提税,可以用税收协定降到零。」——我们反复听到这个问题。就配当而言,只要满足要件,这个理解在多数情况下是对的。但在这类结构里,真正需要把重心放上去的,不是入口,而是出口。

先看清国内法的默认值

外国法人从内国法人取得的剩余金配当,依所得税法第161条第1项第9号イ属于国内源泉所得,并依同法第178条计入对外国法人课征的所得税课税标准。支付方依同法第212条第1项负有源泉徴収(预提)义务,税率依同法第213条第1项第1号为20%。此外,依东日本大震灾复兴财源确保法第28条第1项・第2项,源泉徴収义务人还须一并徴収复兴特别所得税(2.1%)。因此实际扣缴率为20.42%。

需要说明的是,租税特别措置法第9条の3对上场株式等的配当等设有把20%读作15%的特例,但非公开的日本子公司分配的配当不属于该特例范围。起点就是20.42%。

协定替换税率的机制

租税条约实施特例法第3条の2第1项规定:对于适用「定有限度税率的条约规定」的配当等,以该限度税率取代所得税法第213条第1项等所定税率。同条第2项进一步规定:适用「定有所得税免除的条约规定」时,所得税法第212条第1项等规定本身不予适用。

也就是说,「降到零」并非税率降为零,而是源泉徴収的法律依据整体不再适用——这是一个结构上的差别。但具体的限度税率、持股比例要件、持有期间要件,以及利益限制条款与主要目的测试的内容,均取决于各协定自身的规定。税收协定文本不属于日本法令数据库的收录范围,因此本文不记载协定的条号与数值。实务中必须直接核对协定原文、议定书,以及有适用余地的 BEPS 防止措施实施条约规定。

协定优惠不会自动到来

最容易被忽略的是程序。租税条约实施特例法施行省令第2条规定:对方国居住者等欲依协定取得减免的,须就每一源泉徴収义务人,填载法定事项的届出书,在其受领支付之日的前一日为止,经由该源泉徴収义务人,向其纳税地所辖税务署长提交。

「实体要件明明满足,却仍被扣了 20.42%」——这类情形多半源于对这一期限管理的遗漏。

出口——卖掉股权,日本的课税权未必消失

「不卖日本的楼,卖持有这栋楼的日本法人的股权」——法人税法第138条第1项第3号将「因转让位于国内的资产而产生的所得中由政令规定者」定为国内源泉所得;法人税法施行令第178条第1项第5号在其中列举了「法人(限于不动产关联法人)的股份转让所得」。

### 不动产关联法人的判定(同条第8项)

所谓不动产关联法人,是指自该股份转让之日起算前365日之日起,至该转让前一刻为止的期间内的任一时点,其持有资产价额总额中,位于日本国内的土地等(及一定的下层法人股份)价额合计所占比例达到50%以上的法人。

关键在于判定采「任一时点」。即便在转让前夕压低不动产占比,只要回溯的 365 天内曾有任何一个时点达到 50% 以上,该法人仍属不动产关联法人。

### 哪些转让落入射程(同条第9项・第10项)

项目内容
判定时点转让事业年度开始之日的前一日
持股比例(上场株式等)特殊关系股东等持有已发行股份等总数或总额的 5% 超
持股比例(上场株式等以外)特殊关系股东等持有已发行股份等总数或总额的 2% 超
转让人实施转让者须为该特殊关系股东等

「特殊关系股东等」指该法人的某一股东等、与其具有一定特殊关系等的人,以及就一定组合财产而成为股东等的人(同条第10项)。海外控股公司 100% 持有日本子公司这一典型结构,当然满足「2% 超」。

没有预提,不等于没有义务

所得税法第212条第1项就外国法人所列的源泉徴収对象,是同法第161条第1项第4号至第11号、以及第13号至第16号的国内源泉所得。股份转让所得(同项第3号)不在其中。也就是说,股权转让对价不会被任何人预先扣缴。

取而代之的是申报义务。依法人税法第141条第2号,无恒久的施設(PE)的外国法人,其课税标准为第138条第1项第2号至第6号国内源泉所得对应的所得金额;依同法第144条の6第2项,该外国法人须自各事业年度终了之日的次日起 2 个月内提交确定申告書(不存在该国内源泉所得,或依税收协定等规定不课征法人税的情形除外)。

对照之下,法人直接转让日本土地建筑物等时,其对价构成所得税法第161条第1项第5号的国内源泉所得,依同法第213条第1项第2号由买方源泉徴収 10%(含复兴特别所得税为 10.21%)。直接卖楼,税会被自动扣下;卖股权,没人扣。正是这种不对称,最容易导致股权转让环节的无申报。

协定未必守到出口

现代税收协定中,相当多都设有条款:当一家法人的资产价值主要由来源国的不动产构成时,来源国保留对其股份转让所得的课税权。但具体哪份协定设有该条款、以何种要件运作,因协定而异,需回到协定原文确认。结构设计的起点应当是两个假定:「没有协定,就按国内法课税」;「有协定,出口的课税权也很可能被保留」。

把入口、持有、出口画在同一张图上

  • 入口——取得主体、资金路径、持股比例的设定
  • 持有——配当预提税率,以及届出书提交期限的管理
  • 出口——是否构成不动产关联法人(365 日规则)、持股比例、申报义务的归属

把配当的 20.42% 降下来的设计,必须与出口可能承担的股权转让所得课税放在同一张图纸上考量。只优化了入口的结构,会在出口处暴露设计的缺席。


本文旨在提供一般性税制信息,不构成个别税务咨询。具体申报与税额计算,将介绍合作税理士由持牌专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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