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赚取・储蓄・传承・离境——以生命周期视角看日本的四个课税局面

2026-06-19

「在日本终于站稳了脚跟,接下来安安静静地积累资产就好」——我们从在日的企业家与专业人士口中反复听到这句话。然而,当我们把日本税制摊开成一张地图来看,会发现资产形成的每一个阶段,都有不同的税在等候:个人赚取时、通过公司赚取时、向下一代传承时、以及离开日本时。本文将这四个局面所对应的课税框架,作为制度结构来梳理。

四个局面与对应税目

局面税目依据条文税率框架
个人赚取所得税所得税法第89条超额累进,最高45%(加住民税10%约55%)
法人赚取法人税法人税法第66条基本税率23.2%/中小法人年800万日元以下为19%
向下一代传承相続税(遗产税)相続税法第16条超额累进,最高55%
离开日本国外转出时课税(出国税)所得税法第60条之2将含み益(未实现利益)视为「转让」课税

第一个局面——个人所得的累进课税

所得税法第89条规定了将课税总所得金额分段、各段乘以对应税率的超额累进结构。最高税率为对「超过4,000万日元」部分适用的45%。再加上住民税(标准10%),高所得区间的边际税率实质上接近55%。所得越往上累积,新增所得的到手比例越是递减。

第二个局面——通过法人取得的所得

同样是事业所得,以法人为主体时的课税结构则不同。法人税法第66条第1项规定普通法人的基本税率为23.2%;同条第2项规定,资本金1亿日元以下的中小法人,其年800万日元以下的所得部分适用19%。此外另有一项时限性的减轻措施(租税特别措置),对部分中小法人年800万日元以下的部分适用15%,需注意它并非第66条本则。个人的累进结构与法人的比例结构之间的差异,正是所谓「法人化」论题的起点。但需注意:留存在法人内部的利益,个人在领取阶段会再次成为所得课税的对象。

第三个局面——跨代移转

相続税法第16条规定了计算相续税总额的税率表,依各取得金额区间,适用从10%到最高55%(6亿日元超过部分)的超额累进。经过所得课税所形成的资产,在向下一代移转时又承受一层课税——这里存在的是一个两段式结构。

第四个局面——离开日本时

容易被忽视的,是所得税法第60条之2规定的国外转出时课税。当居住者保有合计达一定金额(有价证券等合计1亿日元)以上,且在国外转出前10年内于日本国内拥有住所等超过5年时,其国外转出会被「视为在转出时转让了该有价证券等」而课税。也就是说,尚未卖出的未实现利益,仅凭「转出」这一事实就成为课税对象。视为转让所产生的所得,与股票转让收益一样适用申告分离课税(国税口径15%)。此外,所得税法第137条之2规定,在满足纳税管理人申报等要件时,可获得自国外转出之日起至届满5年之日的纳税猶予(需提供担保)。

当成结构来处理

这四个税并非彼此孤立,而是对应「赚取→储蓄→传承→离境」这一资产生命周期上的各个阶段。关键在于看清自己当下身处哪个局面、下一步又将走向哪个局面。居住者身份、所持资产的种类与所在、对未来动向的设想——把这些落在一张结构图上,是长期资产设计的起点。由于部分制度按年度设有期限,相关安排需在年度内有计划地预先研判。


本文旨在提供一般性税制信息,不构成个别税务咨询。具体申报与税额计算,将介绍合作税理士由持牌专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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