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ISEI INSIGHTS — 跨境合规
高净值人群的年度合规日历——「报税一年一次」这个误解会带来什么
2026-07-01
「税务我都在3月的确定申告(確定申告)一次性处理掉了」——在日本取得所得、母国又持有资产的在日资产家,我们反复从他们口中听到这句话。确定申告确实是一年的核心,但对于所得与资产横跨多个国家的人来说,义务并不会集中在3月15日这一个时点。整个年度之中,并行存在着多项申报与提交义务,它们各自的依据条文与适用对象都不相同。本文旨在把这一整体图景作为「结构」加以梳理。
义务不会集中在一个期限
在日本税制中,所得税的确定申告(所得税法第120条)于每年2月16日至3月15日之间进行。这是起点,而非终点。支付工资或报酬的一方负有法定调书(法定調書)的提交义务(所得税法第225条);按历年接受赠与的人,会产生赠与税申告义务(相続税法第28条);若持有法人,还要加上事业年度结束后的确定申告(法人税法第74条)。
当资产跨越国境时,在此之上还会叠加调书制度。每项义务都是独立的——履行了其中一项,并不意味着其他义务被免除。
| 时期(每年) | 主要义务 | 依据条文 |
|---|---|---|
| 1月31日 | 法定调书(工资・报酬等支付调书)的提交 | 所得税法第225条 |
| 2月16日〜3月15日 | 所得税的确定申告 | 所得税法第120条 |
| 〜3月15日 | 上一年历年赠与的赠与税申告 | 相続税法第28条 |
| 6月30日 | 国外财产调书(国外財産調書)的提交 | 国外送金等调书法第5条 |
| 6月30日 | 财产债务调书(財産債務調書)的提交 | 国外送金等调书法第6条之2 |
| 事业年度结束后2个月内 | 法人税的确定申告 | 法人税法第74条 |
| 12月 | 工资所得者的年末调整(年末調整) | 所得税法第190条 |
6月30日叠加的两份调书
最容易被忽视的是6月30日。这一天是两项调书制度的提交期限。
其一是国外财产调书。当年12月31日时点持有国外财产、其价额合计超过5,000万日元的居住者(非永住者除外),须在次年6月30日之前提交调书(国外送金等调书法第5条)。
其二是财产债务调书。当年的总所得金额与山林所得金额合计超过2,000万日元,且在12月31日时点持有价额合计3亿日元以上的财产,或1亿日元以上的国外转出特例对象财产(有价证券等)时,同样需要提交(同法第6条之2)。
这里有一处结构上尤其需要留意的地方:国外财产调书的提交期限,经令和2年度(2020年)改正,已由此前的3月15日后移至6月30日。如果仍按「和确定申告同一天」的旧记忆行事,就会用错误的时点去处理本来还有准备空间的调书。在年度计划中,应把它作为与确定申告不同的另一个期限单独定位。
此外,母国一侧也可能存在以年中为界的申报义务。例如中国税务居民对上一年度的综合所得,设有须在年中之前完成年度精算(即汇算清缴)的制度。在日本与母国双方都有所得的人,应把两套制度的期限重叠在同一张日历上确认——这是起点。
当局并非只依赖自觉申报
这些调书制度,并不是只以纳税人主动披露为前提的机制。基于共同报告标准(CRS),报告金融机关对当年12月31日时点的特定对象者账户信息负有报告义务(租税条约等实施特例法第10条之6),开户时也要求申报交易者的居住地等信息(同法第10条之5)。如此汇集的金融账户信息,会在各国税务当局之间自动交换。
也就是说,海外账户的余额、利息等信息,无论本人是否申报都会送达当局。申报内容与所交换的信息保持一致,是平时的前提。
把它当成结构来处理
以我们的经验,年度义务相关的问题,多数并非出于想隐瞒,而是「没有把握到多个期限是并行存在的」。需要确认的是三点:
- 自己被课以哪些申报・提交义务——所得、资产、赠与、法人各不相同
- 各自的期限是什么时候——确定申告(3月)与各类调书(6月)是两回事
- 是否与母国一侧的申报期限相重叠——需要把双方的日历统合到一张上
把居住者身份、资产所在地、各国申报期限落到一张年度结构图上,是跨境持有资产者合规的基础。
本文旨在提供一般性税制信息,不构成个别税务咨询。具体申报与税额计算,将介绍合作税理士由持牌专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