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ISEI INSIGHTS — 跨境合规
如何处理来自中国的分红——在日华人经营者与「双重课税」的结构
2026-06-27
我们从在日华人经营者口中反复听到这样的疑问:「我从中国的公司收到了一笔分红,这笔钱在日本也要申报吗?」——利润出自母国的公司,而且中国那边已经先扣过税了,难道日本还要再课一次?多数情况下,答案是「要」。问题的关键不在于隐瞒与否,而在于你是否清楚自己站在哪一种课税范围之内。
永住者:全球所得都是课税对象
起点是你的居住者身份。所得税法第7条第1项第1号规定,非永住者以外的居住者(即「永住者」)须就「全部所得」纳税。一旦过去10年内在日居住合计超过5年,就脱离非永住者身份(所得税法第2条第1项第4号)。长期在日生活、经营的人士,大多早已进入全球所得课税的范围。来自中国法人的分红,原则上也属于日本的课税对象。
一笔分红,先后经过两个国家
跨境分红会依次经过两个国家的税制。
| 阶段 | 发生了什么 | 相关机制 |
|---|---|---|
| 源泉地国(中国) | 支付分红时源泉扣缴;租税条约对税率设有上限 | 日中租税条约 |
| 居住地国(日本) | 作为全球所得确定申告,按累进税率课税 | 所得税法第120条・第89条 |
| 双重课税的调整 | 在外国已缴税额可在一定限度内抵扣 | 外国税额控除(所得税法第95条) |
在源泉地国中国,分红支付时会被源泉扣缴。日中租税条约对源泉地国可课征的税率设有上限,履行适当手续后,可能享受条约规定的减免;具体税率与适用要件,以条约正文及各国手续规定为准。
在居住地国日本,你需要把含这笔分红在内的全球所得做确定申告(所得税法第120条)。日本所得税为超额累进,课税所得中超过 4,000 万日元的部分适用 45% 税率(所得税法第89条),此外还要加上住民税。
外国税额控除:调整双重课税的装置
同一笔所得若被中国与日本双方课税即构成双重课税,而调整它的正是外国税额控除(所得税法第95条)。你在中国缴纳的外国所得税,可在当年所得税额中对应国外所得的部分(即「控除限度额」)为限,从日本的应缴税额中抵扣;未能抵尽的部分,在一定期间内或可结转。
但有一个重要前提:抵扣只有在你于确定申告中如实记载国外所得、并备齐完税证明文件之后,才会适用。若连申报本身都未履行,不仅失去抵免机会,还要承受两国税务当局同时追查的风险。
把它当成结构问题来处理
需要确认的是三点:
- 你是永住者还是非永住者——课税范围根本不同
- 在源泉地国被课了多少税——这是抵免的基础
- 能否在确定申告中证明国外所得与已纳税的事实——这是抵免适用的前提
分红、利息、特许权使用费这类跨境所得,都要把「源泉地国的课税」「居住地国的课税」「双重课税的调整」这三层画成一张结构图——整理,正是从这里开始。
本文旨在提供一般性税制信息,不构成个别税务咨询。具体申报与税额计算,将介绍合作税理士由持牌专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