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ISEI INSIGHTS — 家族财富

民事信托这一选项——为认知症与跨代传承准备的「资产运用规则」

2026-06-23

「家族信托是要委托信托公司办的,没有相当规模的资产用不了吧」——我们从在日华人资产家口中反复听到这样的认知。事实上,日本的民事信托(家族信托)无需经由信托银行或信托公司,可以作为家族之间的合同来组成。设立本身并不难,难的是设计。因为信托不是节税的工具,而是贯穿资产承继与管理的「运用规则」。

什么是信托

信托法第2条将信托定义为「特定的人按照一定的目的,对财产进行管理或处分以及为达成该目的所必要的行为」。即把财产托付给可信赖的人,让其按既定规则管理。

其组成方法由信托法第3条规定为三种:契约方式、遗言(遗嘱)方式,以及自己信托(对自身的意思表示)。家族之间最常用的是契约型,这通常被称为「民事信托」。

三个角色

信托由三种角色构成。

角色担当者示例功能
委托者父母(财产原所有者)托付财产,设定信托目的与规则
受托者子女(管理财产者)管理・处分信托财产
受益者起初为父母,其身故后为子女享受信托财产产生的收益

例如将出租用公寓信托给长男,则由长男负责出租管理与修缮,租金收益归受益者(父母)所有。父母身故后,受益者自动转为长男,无需经过遗产分割协议即完成承继。

为什么要考虑民事信托

民事信托发挥作用的场景主要有两个。

其一,应对认知症。 一旦丧失判断能力,本人名下不动产的出售、存款的取出原则上都将无法进行。借助成年后见(监护)制度虽可应对,但在家庭裁判所介入下以财产「保全」为基本,积极运用与处分会受到限制。而若事先组成信托,作为受托者的子女即可在既定目的范围内继续管理・处分财产。

其二,超越遗言的承继指定。 遗言原则上只能指定一代承继人。相对地,信托法第91条认可「受益者连续型信托」——受益者身故时,由后续受益者依次取得受益权。可将第一受益者设为本人、第二受益者设为长男、第三受益者设为孙辈,从而铺设跨代承继的路径。但该条规定:自信托设定起经过30年之后取得受益权的受益者一代,为效力的上限。

受托者的权限与责任

受托者拥有为管理・处分信托财产及达成信托目的所必要行为的权限(信托法第26条)。与此同时,受托者负有将信托财产与自身财产分别管理、为受益者利益诚实履职的一系列义务。即便由家族担任受托者,也不允许将信托财产与个人财产混同。不能凭「都是一家人」的感觉来运用——这是设计上需要注意之处。

民事信托的局限

信托并非万能,需理解以下几点:

  • 没有节税效果。 信托设定时,若委托者本人即为受益者则不产生课税;但在受益者变更的时点,依相续税法第9条之2,视为赠与或遗赠而课征相续税・赠与税。税负本身不因有无信托而改变。
  • 存在不适合信托的财产。 农地、年金受领权、一身专属性权利等,因其性质难以作为信托对象。
  • 组成需要成本。 信托契约书的设计、公正证书的作成、不动产登记所伴随的登录免许税等,都会产生相应费用。

把它当作结构问题来处理

以我们的经验,承继相关问题大多并非源于对策本身的困难,而是源于未理清「哪种工具对应哪种课题」。民事信托是同时应对「认知症导致资产冻结」与「跨代传承」这两类课题的结构性手段。事业用资产放持股会社、个人不动产与金融资产放信托——与其他机制组合、勾勒出整体蓝图,才是起点。


本文旨在提供一般性税制信息,不构成个别税务咨询。具体申报与税额计算,将介绍合作税理士由持牌专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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