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ISEI INSIGHTS — 继承与传承
收养与法定继承人的人数——效果,以及同一制度设下的限制
2026-08-31
「听说把孙子收为养子,遗产税负担会下降」——在承接家族继承相关咨询时,我们反复听到这个说法。继承人人数增加所产生的效果,日本相続税法确有明文规定。与此同时,限制这一效果的条款也被写在同一部法律里。而在税法之外,民法层面的身份关系会同时发生变动。
「继承人的人数」被用作乘数的地方
相続税法第15条第1项规定:从课税价格合计额中扣除「三千万円と六百万円に当該被相続人の相続人の数を乗じて算出した金額との合計額」——即三千万日元,加上六百万日元乘以被继承人的继承人人数。
同法第12条第1项第6号规定,继承人取得的保险金,其非课税限度额为「五百万円に当該被相続人の第十五条第二項に規定する相続人の数を乗じて算出した金額」。同项第7号对退职手当金等(退职金等)规定了相同构造的限度额。
三处的共同点是:都以「继承人的人数」为乘数。因此,计入该人数的人每增加一人,就会同时影响多个计算环节。反过来说,即使在民法上是继承人,超出下述第15条第2项计入上限的养子并不计入该人数,也就不影响这些计算。
限制之一——可计入的养子人数
相続税法第15条第2项在把「继承人的人数」界定为依民法第五编第二章计算的继承人人数之后,对养子设了上限:
| 被继承人的情况 | 可计入继承人人数的养子数 | 依据 |
|---|---|---|
| 有亲生子女 | 1人 | 第15条第2项第1号 |
| 无亲生子女,养子1人 | 1人 | 第15条第2项第1号 |
| 无亲生子女,养子2人以上 | 2人 | 第15条第2项第2号 |
同条第3项另规定:依民法第817条の2第1项成立的特別養子縁組(特别收养)的养子、被继承人配偶的亲生子女而成为被继承人养子的人、以及其他政令规定者,还有因代袭而成为继承人的其直系卑属,「视为亲生子女」,不受上述上限约束。
容易被忽略的一点是:第12条第1项第6号在计算非课税限度额时,明文引用的是「第十五条第二項に規定する相続人の数」。也就是说,养子的计入上限不只作用于基础扣除,同样及于保险金的非课税限度额。
限制之二——收养直系卑属时的加算
相続税法第18条第1项规定:取得财产者若为被继承人的「一親等の血族……及び配偶者以外の者」(一等亲血族及配偶以外的人),其相続税额需加算相当于该税额百分之二十的金额。
第2项接着规定:「前項の一親等の血族には、同項の被相続人の直系卑属が当該被相続人の養子となつている場合を含まないものとする」——即被继承人的直系卑属成为其养子的情形,不计入「一等亲血族」;但同项但书又规定,该直系卑属因在继承开始前死亡或丧失继承权而代袭成为继承人的,不在此限。因此,被收为养子的孙辈若通过继承或遗赠取得财产,则除代袭继承的情形外,属于该两成加算的对象。第18条第1项是针对「取得财产者」的规定,收养行为本身并不产生加算。
限制之三——被认定为不当减少的情形
相続税法第63条规定:在第15条第2项各号所定情形下,若将该各号所定的养子人数计入继承人人数,会「相続税の負担を不当に減少させる結果となると認められる」(被认定为不当减少继承税负担),税务署长在作出更正或决定时,可以按其认定,不计入该养子人数来计算课税价格与税额。也就是说,计入与否并不因形式要件满足而当然确定。
税法之外的变动——身份关系
依民法第809条,养子自收养之日起取得养亲的嫡出子(婚生子女)身份。第727条规定,养子与养亲及其血族之间,自收养之日起产生与血族间相同的亲属关系。
其结果是:养子作为第887条第1项所称的「子」成为继承人,并落入第1042条第1项的「兄弟姉妹以外の相続人」范围,因此成为遗留分权利人之一。不过,若该人纵使不办收养也会依第887条第2项代袭成为继承人,则遗留分权利人的人数本身并不因此增加。无论如何,如何分配财产的设计都会因这一点受到约束。若收养的是孙辈,该孙辈依第887条第1项与子女一代同顺位成为继承人,使「不经子女一代承继」的设计成为可能。但决定哪项财产归属于谁的,并非收养本身,而是遗嘱(第902条・第964条)或遗产分割——收养并不当然确定承继对象。
在手续层面,第802条规定:当事人间无收养意思时、以及当事人未提出收养届出(登记申报)时,收养无效。但同条设有但书:若该届出仅欠缺第799条准用第739条第2项所定的方式(当事人双方及二名以上成年证人签名等),收养的效力不因此受妨碍。也就是说,无效指向的是届出根本未提出的情形,与仅有方式瑕疵的情形须加区分。依第799条准用的第739条第1项,收养经依户籍法规定提出届出而发生效力。也就是说,当事人之间谈妥的阶段,效力尚未产生。
另外,第798条规定收养未成年人须取得家庭裁判所许可,但但书明定「自己又は配偶者の直系卑属を養子とする場合は、この限りでない」。孙辈属于自己的直系卑属,因此不需要该许可——但仍需办理届出。
把它当作结构问题
收养通过「继承人的人数」影响税额计算,同时影响身份关系与分配设计。需要确认三点:
- 是否有亲生子女、养子有几人——决定第15条第2项的计入上限,且该上限同样及于第12条第1项第6号的非课税限度额
- 被收养者是否为被继承人的直系卑属、是否通过继承或遗赠取得财产、是否已成为代袭继承人——第18条第1项的加算以取得财产为要件,且依第2项但书,代袭继承的情形不属加算对象
- 收养届出是否已经完成,分配设计是否已把遗留分权利人构成的变化算进去
税额计算与身份关系设计无法分开讨论,需要放在同一张结构图上同时观察。
本文旨在提供一般性制度信息,不构成个别法律咨询或税务咨询。具体申报与税额计算,将介绍合作税理士由持牌专家办理。收养手续本身属于依户籍法与民法进行的身份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