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ISEI INSIGHTS — 家族财富
资产承继路线图——从30代到70代,每个阶段该整备什么
2026-06-26
「要是早点动手就好了。」我们从在日资产家口中反复听到这句话。用于资产承继的制度,本身大多并不复杂;难的是顺序与时机。同样的制度,在50代从容整备,与到70代才匆忙启用,效果相差很大。
本文不提供个别建议,而是把「哪项制度、何时该提上检讨日程」按人生阶段整理成一张结构图。
按人生阶段的路线图
| 年代 | 该整备的论点 | 主要法律依据 |
|---|---|---|
| 30〜40代 | 法人化的检讨 | 法人税法第六十六条(法人税税率) |
| 历年赠与的开始(年110万日元基础控除) | 相续税法第二十一条之五・租税特别措置法第七十条之二之四 | |
| 国外财产调书的提出 | 国外送金等调书法第五条 | |
| 生命保险的活用 | 相续税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六号(保险金非课税) | |
| 40〜50代 | 家族法人化(配偶・子女任役员) | 法人税法第三十四条(役员给与) |
| 持股会社的设立 | 法人税法第二十三条(受取配当益金不算入) | |
| 民事信托的设定 | 信托法第二条・第三条 | |
| 50〜60代 | 事业承继的计划 | 租税特别措置法第七十条之七(非上市股票纳税猶予) |
| 相续时精算课税的检讨 | 相续税法第二十一条之九(选择)・第二十一条之十二(特别控除2,500万日元) | |
| 小规模宅地等的要件整备 | 租税特别措置法第六十九条之四 | |
| 退职金的准备 | 相续税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第七号(退职手当金非课税) | |
| 60〜70代 | 配偶者税额轻减的试算 | 相续税法第十九条之二 |
| 信托・遗言的复查 | 信托法第九十一条(受益者连续信托特例) | |
| 生活费・教育费的适当支出 | 相续税法第二十一条之三(赠与税非课税财产) |
30〜40代——把地基打稳
资产开始积累的时期。若一定水平以上的所得会持续,就值得在早期把「利益由个人还是法人承接」结构化。历年赠与是少数能让时间站在你这边的手法之一——基础控除(年110万日元)的额度,越早开始越能积累。在海外持有一定额以上财产的人,应首先确认自己是否负有国外财产调书的提出义务。
40〜50代——搭建结构
资产开始增长后,长期集中在个人名下的风险随之上升。通过家族法人化分散所得、借持股会社持有资产并调度配当,以及作为认知症对策的民事信托——这些都以「在尚有判断能力时完成设计」为前提。信托与其在70代仓促设立,不如在更从容的阶段设计。
50〜60代——优化传承
开始具体考虑退出与传承的阶段。有事业者要规划:把哪些股份、传给谁、如何移转。相续时精算课税的选择,可从「把预期升值的资产提前移转、锁定评价额」的角度纳入检讨。关于自住宅,提前整备小规模宅地等特例的要件(同居、持有继续等),到时会发挥作用。
60〜70代——执行并收尾
配偶者税额轻减很有力,但若在一次相续中过度向配偶倾斜,二次相续的负担反而可能更重,要点是把两次合并试算。信托与遗言每隔数年点检一次内容;生活费、教育费等属于非课税的支出,不必过度节省、适当进行——这也是传承的一部分。
「什么都不做」与「整备好」的差别,是结构的差别
把各制度的作用领域整理如下。由于具体节税额因个别情况差异极大,这里不列金额,而是标明「作用于哪一课税基础」。
| 对策 | 作用领域 |
|---|---|
| 法人化・持股会社 | 所得分散、股票评价额压缩 |
| 历年赠与・相续时精算课税 | 课税财产本身的分阶段移转 |
| 生命保险・退职金 | 法定非课税额度的活用 |
| 小规模宅地等特例 | 自住宅评价额的减额 |
| 配偶者税额轻减 | 一次・二次相续之间的税额平准化 |
| 民事信托・遗言 | 规避资产冻结、承继顺畅化 |
税制,最终会把计划过的人与未计划的人明显区分开。造成差别的不是资产额本身,而是「在何时、以何种顺序」把各制度组入结构的设计。把居住者身份、资产所在、家族构成画成一张图,就是这一切的起点。
本文旨在提供一般性税制信息,不构成个别税务咨询。具体申报与税额计算,将介绍合作税理士由持牌专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