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ISEI INSIGHTS — 继承与传承
相续税:日本最高55%,中国为零——在日华人家庭最先撞上的「认知差」
2026-06-14
在中国持有不动产、又在日本买了房的在日华人家庭,我们反复听到这样一句话:「中国的房子不收遗产税,那日本的房子应该也不用交吧。」很遗憾,这个前提在日本制度下并不成立。继承位于日本的财产,税率最高可达 55%——你打算留给孩子的资产,可能有一半以上消失在纳税里。
中国与日本在继承课税的「底层逻辑」上完全不同。本文以一般性税制信息的角度,梳理两国制度的结构差异,以及日本相续税(遗产税)的三个基本要素。
日本相续税是八档累进结构
日本相续税采用随课税金额上升而提高税率的累进结构。相続税法第16条规定了如下八档税率:
| 各取得金额(扣除基础控除、按法定相续分分摊后) | 税率 |
|---|---|
| 1,000万日元以下 | 10% |
| 1,000万超 至 3,000万 | 15% |
| 3,000万超 至 5,000万 | 20% |
| 5,000万超 至 1亿 | 30% |
| 1亿超 至 2亿 | 40% |
| 2亿超 至 3亿 | 45% |
| 3亿超 至 6亿 | 50% |
| 6亿超 | 55% |
最低10%,最高55%。这个「55%」,往往是来自中国的客户最先被震到的数字。
但并非人人都按最高税率交——基础控除
只看税率表容易过度紧张,实际课税中有一道很大的缓冲:相続税法第15条规定的「遗产相关基础控除」(基礎控除)。算式很清晰——3,000万日元 + 600万日元 × 法定继承人数。
举例:配偶加两个孩子,合计三名法定继承人,基础控除=3,000万+600万×3=4,800万日元。这一额度以内不进入课税。也就是说,日本相续税并非「有就要交」,而是仅对超过该控除的部分,再分档套用前述累进税率。
配偶享有大幅减免
此外,相続税法第19条之2规定了对配偶者的税额减免。配偶因继承取得的财产,在 1亿6,000万日元 以内、或 法定继承份额 以内的,配偶应负担的相续税为零。在「一次继承」(第一次继承)中,配偶的负担因此被大幅压低。
但这只是「单看一次继承」的结论。配偶取得的财产,会在配偶去世的「二次继承」中重新成为课税对象。若在一次继承时把减免用到极致,反而可能在二次继承时招致更重负担——这种连续性,正是为什么继承应被当作「结构」而非「单年手续」来处理。
中国为零,但不是「永远为零」
而中国根本不存在相续税这一税目——不是免税,是压根没有这个税种。在亚洲,香港已于 2006 年、新加坡于 2008 年废除遗产税;目前仍在实质征收的,是日本、韩国等少数国家和地区。
不过,「现在为零」与「将来仍为零」是两回事。中国历史上曾有过遗产税立法的讨论过程,把「没有这个税」当作永久前提去设计资产,本身就带有相应风险。
把它当成结构问题来处理
以我们的经验,在日华人家庭的继承问题,多数源于「在不了解制度的情况下,把一国的常识套到另一国」。需要确认的出发点有三:
- 位于日本的财产有多少——超过基础控除的部分才进入课税
- 法定继承人是谁、共几人——决定基础控除额与各人负担比例
- 一次继承与二次继承如何衔接——决定配偶减免的用法
把两国资产的所在、继承人的构成、以及两阶段继承的流向,画成一张结构图。这是跨境持有资产的家庭做继承安排的起点。另需提醒:继承制度设有申报期限等年度/期间相关规定,因此宜在继承发生之前、留出余裕提早规划。
本文旨在提供一般性税制信息,不构成个别税务咨询。具体申报与税额计算,将介绍合作税理士由持牌专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