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ISEI INSIGHTS — 继承与传承

生命保险信托这一选项——让保险金「不一次性交付」的机制

2026-07-06

我们从为家人投保生命保险的在日资产家口中,反复听到这样一句话:「就算我有个万一,妻儿也能拿到保险金,所以放心。」确实能拿到。但有两个要点常被忽略:一个是税务,另一个是「拿到之后」的设计。

生命保险金属于「みなし相続財産(视同继承财产)」

生命保险金因被保险人死亡而支付,依相続税法第3条第1项第1号,视同经由继承取得(みなし相続財産)。因此原则上属于相続税(继承税)的课税对象。

另一方面,相続税法第12条为生命保险金设定了「500万日元×法定继承人数」的非课税限额。若有配偶与两名子女,法定继承人为三人,500万×3即1,500万日元以内非课税。同样一笔钱,作为存款留下则全额课税,作为保险金留下则可动用这一非课税额度。「用什么容器留」,结果就不同——这是一个结构问题。

设计「拿到之后」——保险信托

普通生命保险的保险金,会一次性打入受取人(受益人)账户。年轻的继承人一次拿到大笔现金,未必对本人有利。

生命保险信托(保险信托)正是应对这一点的机制:以本人为委托人兼被保险人,保险金受取人设为信托银行等。本人身故后,保险金支付给信托银行,再依事先约定的方案——例如每月付给配偶、按升学阶段付给子女——分批给付。不是一锤子买卖,而是细水长流。关于经由信托对受益人的课税,相続税法第9条之2规定了受益者等课税原则。

特定障害者扶养信托这一选项

若受益人为身心障碍者,相続税法第21条之4设有「特定障害者扶養信託契約(特定障碍者抚养信托契约)」这一框架。以特别障碍者为受益人时,6,000万日元以内;其他特定障碍者时,3,000万日元以内,不计入赠与税课税价格。这是有别于普通生命保险金非课税额度、更为宽厚的一档非课税额。

活用类型

目的受益人给付形式
遗族生活保障配偶每月定额给付
未成年子女教育子女按升学阶段给付
障碍家属终身保障特定障害者终身定期给付
认知症(失智)之备委托人本人由信托银行代管资产

信托报酬在主要信托银行大致以年0.3〜0.5%为一般参考区间,另有初期设定费用。这一机制的本质不在金额多寡,而在于能够设计「交给谁、何时交、以何种方式交」。


本文旨在提供一般性税制信息,不构成个别税务咨询。具体申报与税额计算,将介绍合作税理士由持牌专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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