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ISEI INSIGHTS — 继承与传承
中国会开征遗产税吗——在日华人在「制度变动之前」该先理顺的资产结构
2026-06-18
「中国有遗产税吗?」——在日华人资产家反复向我们提出这个问题。当前的答案是「没有」。但这并不等于「今后也不会有」。问题不在于制度的有无,而在于它会在何时、以何种设计落地,以及在那之前我们能先把哪些结构理顺。
制度现状——「没有」与「今后也不会有」是两回事
中国目前不存在相当于遗产税(继承税)的税目。历史上曾出现过面向开征的草案讨论,政府的政策文件中也曾有过将开征遗产税列为将来研究课题的表述。虽然始终未进入正式立法,但围绕制度设计的讨论一直在延续——这是较为稳妥的事实理解。
放到国际视野中看,许多发达国家都设有遗产税或继承税。以日本为例,相续税(相続税)按课税价格区间逐级累进,最高区间适用百分之五十五(55%)的税率(相続税法第16条)。中国若将来设立同类制度,各国的既有框架很可能成为参照。
「开征之后」再动就晚了——不依赖制度的四个选项
等遗产税开征后再去转移资产,多数安排都会伴随转移课税或时间上的限制。关键在于:无论遗产税是否开征,都要在平时就把那些本身具有意义的结构理顺。在中国法下,以下四项是代表性选项。
| 结构 | 法律依据(中国法) | 效果 | 注意点 |
|---|---|---|---|
| 家族信托 | 信托法 第15〜17条 | 信托财产与委托人、受托人的固有财产相区别,原则上不作为遗产或清算财产 | 委托人为唯一受益人时,其死亡导致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遗产处理(第15条)。结果取决于受益人设计 |
| 人寿保险 | 保险法 第42条 | 适当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原则上属受益人固有权利,不计入被保险人遗产 | 未指定受益人、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等情形下,保险金作为遗产处理 |
| 生前赠与 | 个人所得税法 第2条/契税法 第3条 | 个人之间的无偿现金赠与,不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第2条列举的9类) | 不动产赠与须缴契税(税率3〜5%,契税法第3条);适用税率因地区、对象而异 |
| 离岸架构 | (CRS・外汇管理框架) | 在无遗产税的法域持有部分资产的安排 | 以CRS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以及中国外汇管理规则为前提 |
关于信托需要补充:信托法第15条在区分信托财产与委托人其他财产的同时,也规定委托人为唯一受益人时,其死亡使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遗产处理。也就是说,并非「放进信托就自动脱离遗产」,而是受益人如何设计决定了结果。保险同理——保险法第42条规定在受益人未指定等情形下保险金归入遗产,反过来说,只有适当指定受益人,遗产分离才真正生效。
把它当成结构问题来处理
以我们的经验,多数问题并非源于「制度开征」本身,而是源于「在开征之前本可采取的选项,因为不知道而错过了」。制度可能在没有预告的情况下变动,因此这类安排宜在被期限追赶之前、于年度内从容推进。
需要确认的是三点:
- 在中国境内持有哪些资产——不动产、股权、金融资产可采取的结构各不相同
- 设想谁作为受益人/受赠人——信托与保险的效果由受益人设计决定
- 受中国还是日本的规则约束——含CRS与外汇管理,须同时审视两国框架
把资产所在地、设想的承继对象、两国规则画成一张结构图,是一套不被未来制度变动牵着走的资产设计的起点。
本文旨在提供一般性税制・法制信息,不构成个别税务或法律咨询。具体申报与税额计算,将介绍合作税理士由持牌专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