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ISEI INSIGHTS — 跨境合规
跨越多个国家的资产承继——为何一份遗嘱不够
2026-07-06
我们反复听到这样的承继咨询:资产分布在母国与日本,甚至还有第三国。事业公司股权在母国,不动产在母国和日本,金融资产在新加坡或香港——当资产跨越多个法域时,承继无法靠一份遗嘱完成。因为各国的继承、税务、外汇规则各不相同,且各自独立适用。本文将这一结构作为一般性信息加以梳理。
起点是「资产盘点」与「法域对应」
第一步是把哪项资产、在哪个国家、以何种名义持有,全部列成清单。然后,将各项资产对应到用哪种制度来承继与持有。国际化持有资产常用的构成要素包括:
- 离岸信托(作为离岸资产持有与承继的容器)
- 母国境内家族信托(母国内不动产等的承继)
- 面向家族办公室的优惠税制(海外投资的管理)
- 日本的民事信托・合同会社(日本境内不动产的持有)
这些都是各法域各自的制度,适用与否及条件因国而异。不存在单一万能的容器,基本思路是按资产所在地做组合。
日本一侧要确认的基本项
当日本的相続税(继承税)纳税义务成立时,首先应把握以下三点:
| 项目 | 内容 | 依据 |
|---|---|---|
| 遗产基础扣除额 | 3,000万日元+600万日元×法定继承人数 | 相続税法第15条 |
| 配偶者税额减轻 | 配偶取得财产在1亿6,000万日元或法定应继份以内,不课相続税 | 相続税法第19条之2 |
| 小规模宅地等特例 | 对特定宅地,评价额最高减额80%(课税价格压缩至20%) | 租税特别措置法第69条之4 |
日本境内不动产按路线价等评价,再叠加小规模宅地等特例,评价额可能大幅变动。具体数值试算高度依赖个案事实,因此应先把握可能适用的制度全貌。
容易被忽略的三大风险
与制度设计同等重要的,是对以下风险的把握:
- 被支配外国企业(CFC)相关规定 — 设在低税负国家的法人利润,可能被视为实际支配人个人所得而课税。会追问是否具备作为经营的经济实体。
- CRS(共同报告标准) — 众多国家和地区自动交换金融账户信息。海外账户余额等信息,不等本人申报即送达居住地国税务当局。
- 外汇・汇款规制 — 有些国家对个人购汇或跨境汇款设有额度,资产无法一次性搬移,必须以合法渠道分批进行。
当作结构问题来处理
多法域承继,始于把「哪个国家拥有课税权」「各国能用哪些制度」画进一张图。比起金额试算本身,更先要做的是准确把握资产所在、持有名义与各国申报状况。部分制度还有须在年度内规划的手续,时间轴的设计同样不可或缺。
本文旨在提供一般性税制信息,不构成个别税务咨询。具体申报与税额计算,将介绍合作税理士由持牌专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