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ISEI INSIGHTS — 跨境合规

CRS交换什么、不交换什么——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的法律构造

2026-07-27

「在日本开的账户,母国税务当局怎么会知道?」——我们从持有跨境资产的客户口中反复听到这个问题。其背后往往有一个前提:只要自己不申报,信息就不会传到另一国的当局手上。基于共同报告标准(CRS: Common Reporting Standard)的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正是为了替换掉这个前提而设计的制度。以下不讨论制度的好坏,只梳理在法律上信息按什么顺序流动。

起点不是「本人申报」,而是「金融机构确认」

CRS 在日本的实施,规定于《租税条约等的实施相伴的所得税法、法人税法及地方税法的特例等相关法律》(以下称「实施特例法」)。

与金融机构进行特定交易的人,必须在进行该特定交易时,向报告金融机构等的营业所负责人提交载明姓名或名称、住所、居住地国及其他规定事项的届出书;而金融机构一方,负有确认该届出书记载事项的义务(实施特例法第10条之5第1项)。居住地国的判定并非完全交由账户持有人自行申报——这是整个制度的支点。

报告一年一次,由金融机构送至税务署长

报告金融机构等在当年 12 月 31 日时点存在报告对象合同的,必须在次年 4 月 30 日之前,将规定的报告事项提供给所辖税务署长(实施特例法第10条之6第1项)。所谓报告对象合同,是指特定居住地国属于报告对象国之人所缔结的合同等。

关键在于:这项报告与账户持有人做不做什么无关,每年自动发生。汇集到各国税务当局的信息,再依租税条约等的规定提供给对方国税务当局。日本与中国之间,自 2018 年起实施信息交换。中国方面亦已建立针对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的尽职调查与报告制度,构成往返的双向通道。

哪些被报告,哪些不被报告

实施特例法所定的报告事项如下。

项目CRS 中的处理
姓名或名称报告事项
住所或总店・主要事务所所在地报告事项
特定居住地国报告事项
报告对象合同相关资产的价额(账户余额等)报告事项
该资产的运用・持有・转让所产生的收入金额(利息・股息等)报告事项
其他总务省令・财务省令所定事项报告事项
位于国外的不动产本身非报告事项
手持现金非报告事项

这里最容易混淆:「不属于 CRS 报告事项」与「日本税务上无须开示」是两件完全不同的事。例如位于国外的不动产不是 CRS 的报告事项,却属于国外财产调书的记载对象(国外送金等调书法第5条)。各制度的捕捉范围不同,因此不能仅凭「这项资产不上 CRS」就断定自己没有开示义务。

加密资产的位置

加密资产过去被理解为处在金融账户信息交换框架之外。但实施特例法中已设有报告加密资产交换业者等提供加密资产等交易报告事项的机制,这一领域同样被纳入信息报告的对象。以「不是银行账户所以不会被掌握」为前提来搭建资产结构,已不再成立。

把它当成结构问题来处理

CRS 不是用来查办纳税人的制度,而是各国相互确认「应课税的所得,是否在应课税的国家完成了申报」的机制。以我们的经验,多数问题并非出于隐匿的意图,而是缺少一个认知——关于自己的信息早已送达。需要确认的是三点:

  • 向各金融机构申报的居住地国,是否与当前的生活与事业实态一致
  • 在日本与母国两侧,对同一资产、同一所得是否做出了彼此一致的申报
  • 是否保留了能说明资金来源的记录(汇款记录・买卖合同・纳税证明等)

向金融机构申报的内容、两国的申报状况、资金的履历——把这三者对齐成一张结构图,是持有跨境资产者的起点。基于租税协定的双重课税调整,也要以两侧均已正确申报为前提,才可能发挥作用。


本文旨在提供一般性税制信息,不构成个别税务咨询。具体申报与税额计算,将介绍合作税理士由持牌专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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