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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条文读「経営・管理」在留资格的基准 —— 2025年10月16日施行的新基准

2026-08-14

「设立一家公司、准备一笔资本金,就能拿到在留资格」——从同时考虑在日经营与在留的客户口中,我们反复听到这一前提。以改正前水准为依据的说明,至今仍在流通。但现行基准所指向的,不是公司这个「器」,而是事业的实体。本文依据条文,梳理在留资格『経営・管理』的基准究竟要求什么,作为一般性制度信息提供。

制度位置——它是「上陸のための条件」的一部分

出入国管理及び難民認定法(以下称「法」)第7条第1项第2号规定:作为上陸(入境许可)的条件,申请所涉活动除须符合别表第一下栏所列活动外,属于别表第一之二表及四表的活动,还须「符合法务省令所定的基准」。定此基准者,即「出入国管理及び難民認定法第七条第一項第二号の基準を定める省令」(以下称「上陸基準省令」)。

経営・管理是置于法别表第一之二表的在留资格,其活动被定义为「在本邦经营贸易或其他事业,或从事该事业的管理的活动」。但该项下栏同时把「非持有法别表第一之二表『法律・会計業務』项下栏所列资格即依法不得从事的事业」的经营或管理活动,排除在本活动之外。改正后的基准,依上陸基準省令附则第一条,自令和七年(2025年)10月16日施行。

基准由六项要素构成

上陸基準省令的経営・管理项以「申請人が次のいずれにも該当していること」(申请人须符合以下各项)为总述,列举下列要素。原则上各项都是就申请人本人考察的要件;条文明确允许由他人满足的,只有日语能力这一项。

要素条文的要求
事业所用于经营该事业的事业所存在于本邦(事业尚未开始时,须在本邦确保作为事业所使用的设施)
常勤员工除从事经营或管理者以外,须有居住于本邦的常勤职员(不含以法别表第一上栏的在留资格在留者)参与经营
财产总额供该事业使用的财产总额(含资本金额及出资总额)在三千万日元以上
日语能力经营该事业者或从事该事业者(除非常勤者)中的任一人,具备「高度自立地理解并使用日语」的水准以上能力,且该人须以居住于本邦为前提
经历申请人本人具有经营管理领域,或申请所涉事业业务所需技术・知识领域的博士・硕士・专门职学位;或具有事业经营或管理三年以上的经验
报酬申请人拟从事事业管理时,须获得与日本人从事同一工作所得同等以上的报酬

(以上均出自上陸基準省令表中「法别表第一之二表・経営・管理项下栏所列活动」一项)

三处最易误读

并非「资本金三千万日元」。 条文要求的是「供该事业使用的财产总额(含资本金额及出资总额)」在三千万日元以上。资本金只是计入其中的一项要素;基准所指向的,是投入事业的财产总额。

日语要件并不必然落在申请人本人身上。 条文要求的是:经营者或从事该事业者(除非常勤者)中「任一人」达到该水准。但同时附有条件——该人须以居住于本邦为前提。需要强调的是,「任一人」这种写法只属于日语能力这一项:学位或三年以上经验的经历要件,是就申请人本人考察的,无法由员工或他人代替。

可计入常勤员工的人员范围是受限的。 条文写明「居住于本邦的常勤职员(不含以法别表第一上栏的在留资格在留者)」。法第2条の2第2项规定「在留资格如别表第一上栏……或别表第二上栏所列」,即「上栏」指在留资格名称那一栏。别表第一上栏所列包括高度専門職、経営・管理、技術・人文知識・国際業務、特定技能、留学、家族滞在等。因此,持这些在留资格在留者不计入该常勤职员。而别表第二上栏所列为:永住者、日本人の配偶者等、永住者の配偶者等、定住者。人员计划必须以这一区分为前提来做。

提交资料所显示的「核查形态」

法施行规则别表第三的経営・管理项,将「经过具有经营专业知识者评价的事业计划书副本」列为提交资料。此外还要求:证明除申请人以外常勤职员总数的资料、该职员的工资支付相关文书及住民票・在留卡或特别永住者证明书副本、证明供事业使用的财产总额的资料、事业所概要、学位或职历证明文书、以及证明日语能力与在本邦居住的资料。事业计划、雇用、财产、语言四方面,都以书面佐证为前提。

过渡措施与「更新」,依据的是不同条文

上陸基準省令附则规定的过渡措施为两条:施行日前提出的上陸申请及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交付申请,其处分仍依原例(附则第二条);以及依施行日前已取得的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于施行日后提出的上陸申请,自施行日或交付日起算三个月届满之日前,其处分仍依原例(附则第三条)。

另一方面,已在留者的在留期间更新,依法第21条第3项,仅在「有足以认定更新为适当的相当理由时」方可许可——这与上陸条件是基于不同条文的判断。更新的具体处理,需就已公开的运用逐案确认。

公司的设计与在留资格的设计,在同一时点被决定

以我们的经验,日后难以修正的往往不是在留资格本身,而是作为其前提所搭建的公司结构。财产总额由谁出资(本人、既有的海外法人,还是家族)这一选择,会预先决定此后分红、转让、传承的路径。雇用常勤员工同样伴随持续义务——支付工资等所产生的源泉征收(所得税法第183条第1项),以及作为法人事业所常时使用员工时厚生年金保险的适用(厚生年金保险法第6条第1项第2号)。

需要确认的是三点:

  • 财产总额用谁的资金、以何种持股结构来满足
  • 可计入常勤员工的人才,是否真的招得到
  • 日语能力要件,设计成由申请人本人满足,还是由员工满足

把在留资格的要件,与公司的资本结构、雇用计划画进同一张结构图——这是在日本同时设计事业与在留的起点。


本文旨在提供一般性制度信息,不构成个别税务咨询,亦不属于申请手续的代办。具体申报与税额计算,将介绍合作税理士由持牌专家办理;在留资格的申请手续,将介绍具备资格的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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