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ISEI INSIGHTS — 继承与传承

围绕自住房与保险的两个构造——小规模宅地特例与非课税枠

2026-07-24

「自住房大概值1亿日元。万一我有什么不测,家人要交多少相续税?」在日本拥有自住房与家庭的客户,反复向我们提出这个问题。不确认前提无法作答,但至少「1亿日元原封不动被课税」并非必然。日本相续税中,围绕自住房与生命保险,准备了两项构造性的减免措施。

自住房——小规模宅地等特例

第一项是小规模宅地等特例(租税特别措置法第六十九条之四)。被继承人等曾用于居住的宅地,由特定继承人取得时,330㎡以内的部分可按评价额的20%相当(即减额80%)计算相续税课税价格。即便评价为1亿日元的自住房,只要满足要件,课税上的评价也会被大幅压缩。

可适用的取得者有要件。由配偶取得时,不附加居住或持有继续等额外要件。由与被继承人同居的亲属取得时,需在申报期限前继续居住并持有。对于未同居的亲属,则须满足所谓「家なき子」(无房子)要件,即取得者在一定期间内未居住于本人或近亲名下的自有住房等。要件个别性很强,核对事实关系不可或缺。

对象不限于自住房。被继承人等曾用于事业的宅地,400㎡以内减额80%;曾用于出租事业的宅地,200㎡以内减额50%。居住用与特定事业用可在规定范围内并用,但与出租用并用时需进行面积调整计算。

用途上限面积减额比例主要取得者要件
特定居住用(自住房)330㎡80%配偶=无条件/同居亲属=居住・持有继续/非同居=「家なき子」要件
特定事业用(自社事业用)400㎡80%事业・持有继续
出租事业用(出租物件)200㎡50%出租・持有继续

生命保险金・退职手当金的非课税枠

第二项是生命保险金与退职手当金的非课税枠。继承人领取的生命保险金中,「500万日元 × 法定继承人数」以内不计入相续税课税价格(相续税法第十二条第一项第六号)。死亡退职手当金同样设有「500万日元 × 法定继承人数」的非课税枠(同项第七号)。

从构造上看,同样是现金,放置的位置不同、处理也不同。若以存款形式继承,全额计入课税价格;若作为生命保险金由遗属领取,非课税枠范围便从课税价格中扣除。若法定继承人为三人,保险金1,500万、退职手当金1,500万,合计3,000万日元为非课税枠上限。保险既是保障手段,同时也是通过这一非课税枠影响相续财产构成的制度——如此定位更为清晰。

越早,越有得选

这些措施的共同点在于:它们都不是「相续发生之后」,而是要在「身体尚好时」把构造安排妥当,才成为可选项。谁取得自住房才能满足特例要件?保险的非课税枠用到什么程度?这类设计,时间越充裕,选择余地越大。相续对策的最佳时机不在相续之后,而是能把资产全貌画成一张构造图的当下。


本文旨在提供一般性税制信息,不构成个别税务咨询。具体申报与税额计算,将介绍合作税理士由持牌专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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