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ISEI INSIGHTS — 继承与传承
「住所」在哪里——决定赠与税纳税义务的居住地认定,与2017年改正堵上的漏洞
2026-07-02
「把住所迁到海外,国外财产的赠与就不必缴日本的赠与税吗?」——在考虑资产代际转移的客户那里,我们反复听到这个问题。历史上确有一起以此结构相争、最终国家败诉的著名事案。当年争的是什么、其后的改正又改变了什么,我们把它作为制度结构来梳理。
事案的结构
2000年前后,一位资产家以荷兰法人出资持分(出资份额)的形式,将巨额财产赠与其子。受赠人的住所当时登记在香港。在当时的相続税法(2017年改正前)之下,赠与税的纳税义务取决于受赠人的「住所」;若受赠人住所在国外,则位于国外的财产之赠与,有被解读为不及于日本赠与税的余地。
争点集中于一点:受赠人的「住所」究竟在日本还是香港。课税当局主张「生活的本据在日本」,应在日本课税。
「住所」即生活的本据
在日本法上,「住所」由民法第二十二条界定为「各人生活的本据」。判断依据不是住民票所在地,而是生活实态位于何处。
最高裁判所示明的要旨是:住所的认定应基于客观的生活实态;即使动机是减轻税负,法律上的住所认定本身也不因动机而被否定(最高裁 平成23年〔2011年〕2月18日判决)。这一思路对当时的税务实务产生了深远影响。
结果国家败诉,已课征的赠与税(据报道约1,330亿日元),连同还付加算金一并退还(据报道总额约2,000亿日元规模)。
2017年改正堵上的东西
针对这一判断,制度本身随之修订。现行相続税法第一条之四规定:以赠与取得财产者,若为具有日本国籍者等,且「在该赠与前十年以内的任一时点在日本国内拥有住所」,则纵使赠与时住在国外,原则上全球财产均为赠与税的对象。
也就是说,仅仅把住所迁往国外,在直至近期仍于日本有住所的情况下,已无法将国外财产的赠与排除于日本课税之外。
教训——制度是会变的
| 时点 | 制度状态 |
|---|---|
| 改正前 | 受赠人住所在国外时,国外财产的赠与有不被赠与税触及的余地 |
| 现在 | 过去10年内在日本有住所的,国外财产的赠与原则上也属课税对象 |
过去成立的结构,其后被立法堵上,并不罕见。若仅以某一时点的税制为前提来设计代际转移,日后的制度变更会使前提崩塌。资产的转移,需将居住地、财产所在地、适用时点的税制作为一个整体来确认,并在年度内有计划地加以检讨。
本文旨在提供一般性税制信息,不构成个别税务咨询。具体申报与税额计算,将介绍合作税理士由持牌专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