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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管理」在留资格与空壳公司的结构性风险——为什么「没有实体的公司」走不远

2026-07-17

「在日本设立一家公司就能拿在留资格,准备好资本金、每年缴一点税,更新也没问题」——从考虑在留资格『経営・管理』(经营·管理)的人口中,我们时常听到这样的说法。但从税务与在留管理的构造来看,这个理解有一个常被忽略的前提:作为「器」的公司,与事业的「实体」,是完全不同的两件事。

每次更新,被审视的是「实体」

在留资格『経営・管理』并非在设立时点、凭一笔资本金就能一劳永逸的制度。更新审查会追问销售额、利润、员工、交易对象——这些证明事业「确实在运转」的事实。近年来这一基准趋于严格,事业的实在性会被更细致地核查。

若要维持一家没有实体的公司,矛盾就在此处显现:名义上的员工、不伴随实态的合同、销售额的伪装——这些应对手段,直接通向在留管理上的「虚偽申請」(虚假申请)。

虚假申请招致的三重后果

以虚伪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许可的行为,法律上设有严厉的后果。

环节依据内容
刑事罚出入国管理及び難民認定法 第70条以虚伪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上陆·在留相关许可者,处 3 年以下拘禁刑或 300 万日元以下罚金(可并科)
退去强制同法 第24条符合特定事由的外国人,可被强制退去出境
再入境限制同法 第5条第1项第9号被强制退去者,原则上自退去之日起 5 年内被拒绝上陆

失去的不只是在留资格。孩子的就学、住所、你在日本建立的整个生活根基——会在同一时刻一起动摇。

税理士不会在「造假的计划书」上签字

在事业计划的编制中,要求有资格专家参与的场合正在增多,而税理士无法为虚假记载背书。税理士若故意违背真实事实制作税务文书,或在法定附随书面上作虚假记载,法律定有包括业务停止·禁止在内的惩戒处分(税理士法第45条·第46条)。专家的签字,唯有以实体为前提才能发挥作用。

从「实体」而非「器」出发去设计

我们从构造角度想传达的,归结为一点:只要是有实体的事业——确实产生销售与利润、拥有员工与交易对象的公司——更新审查所需展示的事实本就齐备。承继一家既有的中小企业,也是把这个「实体」当作起点的一种思路。此外,经营革新计划的承认(中小企業等経営強化法第14条)、以及面向高级专业人才的积分制等,也都是以实体事业为前提而设的制度。

出发点不是「怎样通过审查」,而是「要造出怎样的实体」。先备好器、再事后补实体的设计,随着更新次数的累积,只会越来越靠近破绽。若制度附带年度期限,这类结构更应从容地在年度内规划成形,而非被一时的截止日期驱赶。


本文旨在提供一般性税制·制度信息,不构成个别税务或在留手续咨询。具体申报与申请,将介绍持牌合作专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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