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ISEI INSIGHTS — 继承与传承
遗嘱并不能一锤定音——遗留分的构造
2026-08-31
「留下了遗嘱,写明财产全部给次子。我和女儿只能照办吗?」——在承接家族继承相关咨询时,我们反复听到这一类问题。遗嘱在日本具有很强的效力。需要说明的是:遗留分的存在,并不会使超出遗留分的遗嘱处分归于无效。日本民法为特定范围的继承人保留的,是在遗留分受侵害的限度内请求金钱给付的地位。遗嘱之所以未必能原样实现,正是因为这一机制——它叫遺留分(いりゅうぶん)。
遗嘱能做什么
民法第964条规定:「遺言者は、包括又は特定の名義で、その財産の全部又は一部を処分することができる」(遗嘱人可以以包括或特定名义处分其财产的全部或一部)。第902条第1项还允许被继承人以遗嘱指定共同继承人的继承份额。留给谁、留多少,原则上由遗嘱人决定——起点是这份自由。
遗留分归属于谁、比例多少
使这份自由在结果上受到约束的,是第1042条。该条规定的是遗留分归属于谁、比例多少,并不禁止或使超出部分的遗嘱处分无效;其效果体现为后述第1046条的金钱请求权。该条第1项规定:「兄弟姉妹以外の相続人は、遺留分として……次の各号に掲げる区分に応じてそれぞれ当該各号に定める割合を乗じた額を受ける」,并定为:仅直系尊属(父母、祖父母等)为继承人时为三分之一,此外的情形为二分之一。第2项规定:继承人有数人时,上述比例再乘以依第900条、第901条计算的各自继承份额。
| 继承人构成 | 整体遗留分 | 各人所得 |
|---|---|---|
| 配偶+子女 | 计算基础财产价额的二分之一(第1042条第1项第2号) | 二分之一乘以各自继承份额(同条第2项) |
| 仅直系尊属 | 三分之一(同项第1号) | 三分之一乘以各自继承份额(同条第2项) |
| 兄弟姐妹 | 无规定(同条第1项明文为「兄弟姉妹以外の相続人」) | — |
需要先确认的前提是:配偶依第890条恒为继承人,子女依第887条第1项为继承人;直系尊属成为继承人,仅限于依第887条本应成为继承人者不存在的情形(第889条第1项第1号)。因此,只要家中有配偶和子女,无论遗嘱想把财产集中到哪里,计算基础财产的二分之一都会作为遗留分留下。
以什么为基础计算
第1043条第1项规定,计算遗留分的财产价额为「被相続人が相続開始の時において有した財産の価額にその贈与した財産の価額を加えた額から債務の全額を控除した額」——即:继承开始时持有的财产价额,加上已赠与的财产价额,减去债务全额。要点在于:并非只看去世时账面上剩下什么。
计入哪些赠与,由第1044条规定。第1项原则上限于继承开始前一年内所作的赠与;但当事人双方明知会损害遗留分权利人而为赠与时,一年之前的也计入。第3项则将「对继承人的赠与」中的「一年」读作「十年」,且对象限于「婚姻若しくは養子縁組のため又は生計の資本として受けた贈与の価額」(为婚姻、收养或作为生计资本而受的赠与)。对于长期进行生前赠与的家庭,这个十年射程往往直接改变结论。
能请求的是「钱」
第1046条第1项规定,遗留分权利人及其承继人,可向受遗赠人或受赠人请求支付「遺留分侵害額に相当する金銭」——相当于遗留分被侵害金额的金钱。请求对象是金钱,而非返还不动产或股票本身。
从被请求一方看,这就变成了资金问题。第1047条第1项将受遗赠人・受赠人所负担的额度限于其所受遗赠或赠与标的的价额;且依同项括号书,受遗赠人・受赠人本身也是继承人时,上限为该价额扣除其依第1042条应得的遗留分额后的余额。同条第5项规定「裁判所は、受遺者又は受贈者の請求により、……負担する債務の全部又は一部の支払につき相当の期限を許与することができる」(法院可依请求,就该债务全部或一部的支付给予相当期限)。在把自社股份或自宅集中传给一人的设计中,承继一方能否拿得出这笔钱,直接决定这个设计能否落地。
期间限制
第1048条规定:遗留分侵害额请求权,自遗留分权利人「知道继承开始及存在侵害遗留分的赠与或遗赠」之时起一年间不行使的,因时效而消灭;自继承开始时起经过十年的,亦同。
生前可以处理的部分
遗留分并非生前完全无从安排。第1049条第1项规定:「相続の開始前における遺留分の放棄は、家庭裁判所の許可を受けたときに限り、その効力を生ずる」——继承开始前的遗留分放弃,仅在获得家庭裁判所许可时才发生效力。当事人之间的私下约定不产生效力,必须经过家庭裁判所许可这道程序。同条第2项另规定:共同继承人中一人所为的放弃,不影响其他共同继承人的遗留分。
把它当作结构问题
以我们的经验,围绕遗嘱产生的问题,多数并非出在遗嘱内容本身,而是设计时没有把遗留分算进去。设计阶段需要确认三点:
- 谁会成为遗留分权利人——继承人构成决定整体遗留分是二分之一、三分之一,还是没有规定
- 过去十年对继承人的赠与中,哪些属于「为婚姻、收养或作为生计资本」而受赠——依第1044条第3项,这决定计入计算基础的范围
- 集中承继财产的人,能否应对金钱支付——第1046条的请求是金钱债权
只有把继承人构成、过去的赠与、承继后的资金安排放进同一张结构图,遗嘱才成为一份可执行的设计。
本文旨在提供一般性制度信息,不构成个别法律咨询或税务咨询。具体申报与税额计算,将介绍合作税理士由持牌专家办理;围绕遗留分的具体纠纷处理属于律师的业务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