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ISEI INSIGHTS — 继承与传承
出租建筑物与遗产税评价——评价差从何而来,又在哪里崩塌
2026-09-02
「有人告诉我,与其拿着现金,不如借款盖一栋出租公寓,相続税(遗产税)能降下来」——一位八十多岁的咨询者这样对我们说。就计算方向而言,这样的结构确实在起作用。但这个结构为什么成立、你在法律的哪一层理解它,会让结论的稳定程度完全不同。
评价差从何而来
现金在相続税的计算上按面额评价。一亿日元的现金,就是一亿日元。把同样的一亿日元换成出租建筑物及其土地,课税价格的构成会通过三条路径发生变化。
第一,建筑物与土地各自按通達规定的方法评价。不同于现金的面额评价,建筑物以固定資産税评价额为基础,土地则按通達为所在地区所规定的方式评价。取得所花的金额与评价额并不一致。
第二,对承租人权利及于其上的建筑物及其土地,适用的评价低于自用的情形。既然不能由所有者自由使用,就不与自用状态同等对待。这里的前提并不是「在出租」这一外形,而是承租人的权利确实及于该物;即便采取租赁的形式,若并不因此产生承租人的权利,同样的调整未必及于其上。此外它也并非自动适用——还取决于继承开始时点是否确实用于出租、出租的比例有多少等事实。对于继承开始时仍处于空置状态的部分,同样的调整并不当然及于其上。
第三,为建造而承担的借款,须是被继承人的债务、于继承开始之际现存、且被认定为确实,并以属于该取得人负担的部分为限,再依取得人作为纳税义务人的区分,才成为債務控除的对象。相続税法第14条第1项规定:应予扣除的债务「以被认定为确实者为限」。借款用于建造这一点本身,并不足以构成扣除的依据。相続税法第13条第1项就取得财产者属于同法第1条の3第1项第1号或第2号的情形规定:可从课税价格中扣除被继承人在继承开始之际现存的债务(同项第1号)。对不属于该区分的取得人,同条第2项则把扣除范围限缩为与日本境内财产相关的公租公课、以该财产为担保的债务等有限列举的项目。可扣除的,是其中属于该取得人负担的部分。就这一点而言,它与住房贷款那种由团体信用生命保险在身故时清偿的设计不同。但条文以各人所负担的部分为限——借款存在本身,并不足以确定谁能扣除多少。换言之,决定扣除额的不是借款本身是否存在,而是谁是取得人、由谁负担哪一笔债务。
| 资产的持有形态 | 相続税评价的思路 | 借款的处理 |
|---|---|---|
| 现金 | 面额 | — |
| 自用建筑物及其土地 | 按通達规定方法评价(建筑物以固定資産税评价额为基础,土地按地区适用的通達方式) | 继承开始之际现存债务中,属于该取得人负担的部分可予扣除(相続税法第13条第1项第1号) |
| 承租人权利及于其上的建筑物及其土地 | 在上述基础上,考虑承租人权利及于该物而作调整(取决于承租人的权利是否确实及于该物、是否现实用于出租等事实) | 同上 |
若评价额低于所投入的金额,且三条路径齐备并朝同一方向叠加,课税价格便低于原封不动持有现金的情形。这就是「盖出租楼能降遗产税」这句话背后的实际结构。但必须说明:按通達所定方法评价的结果一定低于所投入的金额,这一点并无任何保证。评价额与投入资金之间的关系,随建筑物的种类、所在地与取得条件而变化。反过来说,三者中只要有一项前提不成立——楼未建成、未投入出租、债务不由该继承人负担——结论与压缩幅度都会改变。而且课税价格下降,并不等同于税后的整体资产增加:空置风险、借款利率、建造成本、变现难易,都在评价额之外的另一条轴上起作用。
但法律上的基准是「时价」
从这里开始,是实务上最要紧的部分。
上述评价方法依据的是财産評価基本通達,即国税厅的通達。通達属于行政内部文件,在职务上拘束税务署工作人员,但并不直接拘束纳税人与法院。
那么法律本身规定了什么?相続税法第22条规定:「除本章另有特别规定者外,因继承、遗赠或赠与取得的财产的价额,依取得时的时价;应从财产价额中扣除的债务金额,依其时的现况。」
如条文开头的保留所示,「依时价」这一原则并非无条件。同法第三章(财产的评价)对地上权及永佃权、配偶者居住权等、定期金相关权利、立木设有各自的评价规定,这些依其特别规定处理。但出租建筑物及其土地,不属于其中任何一项特别规定。因此,其评价的基准是法律上的「时价」,而不是通達。
通達评价长期以来作为实务中统一的评价规则发挥作用,脱离它的评价并不会被无条件地采用。但法律同样没有保证它在任何情形下都与法律上的时价一致。仅凭「按通達算出来的数字」这一事实,并不构成该评价不会被争议的保证——这是它在结构上的位置。
支撑前提的,是「确实在出租」这一事实
需要确认的不是评价差有多大,而是该评价所依赖的事实,在继承开始的时点是否真的齐备。
- 继承开始时点,建筑物是否已建成并现实用于出租——若在建造途中发生继承,当初设想的「已投入出租的建筑物」这一评价前提并不具备
- 出租的比例有多少——投入出租的比例直接影响评价的前提
- 是否有作为租赁事业运营的实体——招租、收租、管理体制是否实际在运转。它与其说是一项独立要件,不如说是「确实用于出租」这一事实的佐证材料
第三点在高龄阶段启动建造时尤其现实。工期有时长达数年,而这段时间没有人能够控制。
把它当成结构问题来处理
以出租建筑物压缩相続税课税价格,是有法令与通達依据的正当结构。同时,这一结构建立在「继承开始时点,确实用于出租」这一事实之上。缺少这一事实,所依赖的前提本身就不成立。
在检讨时,我们建议在试算能降多少之前,先确定以下几点:即便继承在明天开始,也能说明得清楚的持有目的与运营实态是否存在;借款与建造的时间轴,相对于可预期的期间是否现实;以及,法律上的基准终究是时价——这一前提,是否已被所有相关方共同认知。
本文旨在提供一般性税制信息,不构成个别税务咨询。具体申报与税额计算,将介绍合作税理士由持牌专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