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ISEI INSIGHTS — 继承与传承
生前赠与还是身后继承——不是「哪个更省」,而是「如何设计」
2026-06-16
「我现在就把房子给孩子,是不是比去世后再给更省税?」——思考资产传承的人,反复向我们提出这个问题。答案是「看情况」。设计失误,生前赠与反而可能更重。本质不是「给还是不给」,而是「用哪种制度、给多少、分几年给」的设计问题。在日本制度下,选项大致可归为三条经路。
三条经路
第一条:历年赠与。 赠与税基础控除本则为六十万日元(相続税法第二十一条の五),但依《租税特别措置法》第七十条の二の四,特例下每年控除一百一十万日元。也就是说,一年内不超过一百一十万日元的赠与,不产生赠与税。超出部分适用累进税率,可能与遗产税一样形成较高负担。这是一条把小额资金长期转移出去的路径。
第二条:相续时精算课税。 相続税法第二十一条の十二允许对特定赠与人累计二千五百万日元的特别控除。在此范围内,赠与时不产生赠与税。但这不是「免税」,而是「递延」:赠与人去世时,要把该金额并入遗产重新计算继承税。超过二千五百万日元的部分,在赠与时按一律百分之二十的税率课税(同法第二十一条の十三)。
第三条:什么都不做,交给身后继承。 善用基础控除(三千万日元+六百万日元×法定继承人数,相続税法第十五条)与配偶者税额减免(同法第十九条の二),有时比生前赠与的负担更轻。
三条经路对比——用结构,而非数字
| 经路 | 控除额度 | 课税时点 | 适合情形 |
|---|---|---|---|
| 历年赠与 | 每年110万日元(特例) | 赠与时逐次 | 用时间小额逐步转移/资产规模大、想压缩高税率档 |
| 相续时精算课税 | 累计2,500万日元 | 继承时统一精算 | 想较早转出整笔,但能接受继承时的再计算 |
| 身后继承 | 基础控除+配偶减免 | 继承时 | 资产规模落在基础控除范围内/以配偶为中心的传承 |
要点在于:资产规模大的人,用历年赠与长期、有计划地转移,从而压缩未来遗产本身,才有意义;而资产规模落在基础控除范围内的人,往往直接走身后继承反而更轻。同一种制度,对不同的人既可能有利,也可能不利。
容易被忽略的关键——继承前赠与的加算
设计上有一点必须纳入。相続税法第十九条规定:继承开始前一定期间内从被继承人处受赠的财产,要并入遗产重新计算。这一加算的对象期间,已从原本的三年延长至七年(加算对象中早于三年的部分,从合计额扣除一百万日元)。延长以分阶段方式逐步适用,「临终前突击赠与以规避负担」的思路,在结构上已越来越行不通。若要把生前赠与纳入传承设计,必须以「年」为单位提前规划。
把它当成设计问题来处理
赠与未必让税变轻。但有一点是赠与独有的确定优势——你能亲眼确认财产给了谁。是趁在世时安排好,还是留给身后的家人。把资产规模、家庭结构、时间轴三者并排在一张图上,再把三条经路逐一对照,这就是传承设计的起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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