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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所得课税与居住者身份——在日资产家首先要确认的「税务立场」

2026-06-13

在日本住了十几年,年收数千万日元,母国还有两套房产和一个证券账户。「日本的收入在日本报税,国内的资产跟日本没关系」——我们从在日外国资产家口中反复听到这句话,而它在多数情况下是错的。日本所得税法第7条第1项第1号规定:非永住者以外的居住者,对「全部所得」课税。母国的房租收入、股票转让收益,原则上都属于日本的课税对象。

税法上的「住所」不是住民票

一切从「你住在哪里」开始——但这是税法意义上的。所得税法中的「住所」并非住民票所在地,而是民法第22条所称「生活の本拠」(生活的本据,近似中国民法典的「经常居住地」)。在哪里工作、家人在哪里、生活重心在哪里——按实态而非形式判断。

三种居住形态与课税范围

日本所得税法将个人分为课税范围不同的三类。

区分定义课税范围
非居住者生活本据不在日本仅日本国内源泉所得
非永住者居住者中无日本国籍、且过去10年内在日居住合计不超过5年(所得税法第2条第1项第4号)国外源泉所得以外+汇入日本的国外源泉所得
永住者(非永住者以外的居住者)上述以外的居住者全球全部所得(所得税法第7条第1项第1号)

要注意的是「5 年」这个数字。触发全球课税不是住满 10 年,而是过去 10 年内居住合计超过 5 年的那一刻起,就脱离非永住者身份、进入全球课税。长期在日经营和生活的外籍人士,大多早已越过这条线。

税务当局「早就知道」——CRS 与国外财产调书

全球课税并不依赖自觉申报。基于共同报告标准(CRS),日本与多个国家和地区自动交换金融账户信息,与中国的交换自 2018 年开始实施。你在海外银行的账户余额、利息等信息,不等你申报就会送达日本国税厅。

此外还有国外财产调书制度:当年 12 月 31 日时点持有合计超过 5,000 万日元国外财产的居住者(非永住者除外),必须向税务署长提交国外财产调书(国外送金等调书法第5条)。无正当理由不提交或虚假记载,可处 1 年以下拘禁刑或 50 万日元以下罚金(同法第10条);与调书不提交・漏记财产相关的申报遗漏,加算税还要加重 5%。

双重课税的救济,只给「正确申报的人」

母国已纳税的所得若在日本再被课税即构成双重课税,制度上备有调整装置:外国税额控除(所得税法第95条)以及日中租税协定等税收协定。关键在于——这些救济以两国都正确申报为前提。若连申报本身都未履行,不仅失去抵免机会,还要承受两国税务当局同时追查的风险。

把它当成结构问题来处理

以我们的经验,多数问题并非出于「想隐瞒」,而是「不知道自己早已负有义务」。需要确认的是三点:

  • 你是永住者还是非永住者——课税范围根本不同
  • 国外财产合计多少——决定是否负有调书义务
  • 在母国是否已纳税——决定外国税额控除的适用可能

把居住者身份、资产所在地、两国申报状况画成一张结构图,是持有跨境资产者税务安排的起点。


本文旨在提供一般性税制信息,不构成个别税务咨询。具体申报与税额计算,将介绍合作税理士由持牌专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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