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ISEI INSIGHTS — 继承与传承

一家人经营公司,遗产财产会如何改变 —— 家族法人这一选择的构造与风险

2026-07-23

「我们一家人一起经营公司。若我遭遇不测,遗产税该如何计算?」持有事业的资产家,常向我们提出这样的问题。答案的起点只有一句:法人的资产,与个人的资产,是两回事。

个人持有与法人持有,遗产财产不同

3 亿日元现金若由个人持有,这 3 亿就原样构成遗产财产。而若将该资产移入法人、由多名家族成员共同持股,则进入遗产的,只是被继承人所持股份的那部分持分。

而非上市股票的评价额,多数情况下并不等于法人所持资产的时价本身。非上市股票依国税厅所定的评价方法,通过纯资产价额方式·类似业种比准方式或二者并用来评价。即便在纯资产的计算中,例如不动产也按相续税评价额(路线价等)评价,通常低于时价。

以下仅为帮助理解构造的简化模型。

项目个人持有家族法人持有
不动产时价3 亿日元3 亿日元
作为遗产的评价相续税评价额(路线价基准)被继承人持分比例 × 纯资产价额
借入金的反映扣除法人负债
相续税课税对象不动产评价额本身对应持分的股票评价额

※ 实际评价额因公司规模·业种·分红等大幅不同。本表为理解方向的概念模型。

但若缺少三个前提,可能被否认

这一构造,须以法人具备实体为前提才能成立。若前提缺失,课税当局可将其否认。

  • 事业的实态:法人须实际经营事业。凡被认定为不当减少相续税负担的行为·计算,可依相续税法第六十四条(同族会社等的行为或计算的否认等)予以否认。法人税方面,法人税法第一百三十二条(同族会社等的行为或计算的否认)亦有相同规定。
  • 家族的实质参与:家族须不止于名义上的役员,而是实际从事职务。缺乏职务实态的过大役员报酬,可能依法人税法第三十四条(役员给与的损金不算入)不被认可为损金。
  • 充分的经营期间:临近继承前才把资产移入法人,会提高被否认的风险。此外,相续税法第十九条规定,继承开始前 7 年以内(令和 6 年〔2024 年〕起,由原来的 3 年逐步延长)的一定赠与,须加算入遗产财产。

役员报酬——一种「生前的分配」

家族法人还有另一层构造性意义。家族若作为役员实际从事职务,便可就其劳务支付役员报酬。役员报酬作为工薪所得,属所得税·住民税对象,其最高税率与相续税同水准;但因有工薪所得控除,加之在多年·多人之间分散,实效负担可能比一次性的相续课税更为平缓。

关键在于——这是「被支付、被使用」的资金。生前作为正当对价分配出去的资金,不再计入遗产财产。

当成构造问题来处理

家族法人不是规避遗产税的工具。家族共同经营事业,将其成果自生前起正当分配——由此,继承时所余财产的样貌随之改变,这才是它的构造。需要确认的是三点:

  • 法人是否具备事业的实态
  • 家族是否实际参与经营,并承担与报酬相称的职务
  • 这一体制,是否不在临近继承时、而是在充分的期间内持续

以上均为税制一般构造层面的论点。具体的设计·评价·申报,将介绍合作税理士由持牌专家办理。


本文旨在提供一般性税制信息,不构成个别税务咨询。具体申报与税额计算,将介绍合作税理士由持牌专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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