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ISEI INSIGHTS — 家族财富
持株会社这一设计——把「赚钱的功能」与「持有的功能」分开
2026-06-22
「我已经有事业会社了,为什么还要再开一家?」事业走上轨道的企业主,反复向我们提出这个问题。答案在于功能的分离。事业会社是赚钱的器皿,持株会社是持有的器皿。把赚钱功能与持有功能放在同一个法人里,事业的风险会直接波及资产。把两者分开,正是持株会社这一设计的起点。
二层结构的骨架
结构本身很简单。上面放一家持株会社(控股公司),家族成员为股东;下面挂事业会社——贸易、IT、不动产租赁等实际经营业务的法人。金融资产与不动产,可由持株会社持有,或由个人保有后租赁给持株会社。
三个观点
| 观点 | 机制 | 结构上的意义 |
|---|---|---|
| ① 分红的处理 | 法人税法第23条:法人间受取分红的益金不算入(完全子法人股式等为全额、关联法人株式等为扣除利息相当额后、其他为50%、非支配目的为一定比例) | 把事业会社利润移往持株会社时的课税结构,与个人直接领取分红时不同 |
| ② 资产的分离 | 持株会社与事业会社是各自独立的法人格 | 事业会社所负债务・风险,原则上不直接波及作为另一法人的持株会社的资产 |
| ③ 承继的器皿 | 通过持株会社的股式间接持有事业会社 | 可将传给下一代的对象,由事业会社股式置换为持株会社股式 |
关于分红,法人税法第23条规定法人间受取分红的益金不算入。按持股比例的区分,不算入的范围有所不同;若属完全子法人株式等,则全额益金不算入。这与个人直接领取分红时的课税,结构不同。
资产的分离,是法人格各自独立的结果。即便事业会社面临诉讼・债务・破产等风险,作为另一法人的持株会社所持有的资产,原则上不直接受其影响。
围绕移转的留意点——「簿价移转」与「低额譲渡」
新设持株会社、把个人持有的事业会社股式移入其中时,课税因移转方法而大不相同。
- 适格组织重组的簿价移转:法人税法第62条の9(适格株式移转)与第62条の4(适格现物出资)规定,在满足一定要件时,按帐簿价额作移转处理。满足要件的话,移转时不产生譲渡益课税。
- 暦年赠与的基础控除:把股式移给家人的手段之一是暦年赠与。租税特别措置法第70条の2の4规定,从赠与税的课税价格中扣除每年110万日元(系上书相続税法第21条の5之60万日元的特例)。
- 低额譲渡这一陷阱:以显著低于时价的价额移转,可能落入所得税法第59条(みなし譲渡=视同譲渡)或相続税法第7条(以显著低额对价的譲渡=视同赠与)的射程。「便宜转让」未必等于规避税负。
此外,非上市股式的评价采与上市股式不同的方法,依评价方法不同,可能算定出与市场价格相背离的价额。作为承继对象的股式评价,是需要专业检讨的论点。
否认风险与实态的要求
持株会社并非设立即足。相続税法第64条规定,当同族会社等的行为或计算被认定为不当减少相続税・赠与税负担时,税务署长可不拘泥于该行为・计算而重新计算课税价格。关键在于:并非公司存在本身被否认,而是通过该公司所做的行为若被认定为不当减少税负,才成为否认对象。
因此持株会社须有实态:召开股东大会、管理子公司业绩、作出资产运用决策——须伴有议事录、报告与实际的管理行为。
当作结构问题来处理
赚钱的功能、持有的功能、承继的功能,各自分配给哪个器皿。持株会社,是这一设计的一个选项。把资产所在、事业风险、向下一代的承继方针画成一张结构图,再依适格要件・实态・否认规定来搭建,便是起点。
本文旨在提供一般性税制信息,不构成个别税务咨询。具体申报与税额计算,将介绍合作税理士由持牌专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