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ISEI INSIGHTS — 跨境合规
收到税务调查通知后——能拒绝吗,能守住什么
2026-06-30
周一早晨,税务署来电:「想了解一下贵公司的情况,方便安排个时间吗?」在日经营企业的客户,反复就这一幕来咨询我们。多数人最先冒出的念头是「能不能拒绝」「能不能保持沉默」——但在此之前,更该弄清的是:你正面对的,究竟是哪一种调查。
任意调查与强制调查是两回事
日本的税务调查,按法律性质大致分为两类。
一类是任意调查。依据国税通则法第七十四条之二至第七十四条之六规定的「质问检查权」,调查职员可以向纳税人提问、检查帐簿书类及其他物件。实务中绝大多数税务调查属于此类。一个关键特征是:实地调查前,原则上须事先通知调查的日时、场所、对象税目等——这是国税通则法第七十四条之九的规定。
另一类是强制调查。基于法官许可状进行的犯则调查,仅限于涉嫌重大脱税的情形,案件数量极为有限。本文讨论的是前者,任意调查。
| 项目 | 任意调查 | 强制调查 |
|---|---|---|
| 依据 | 国税通则法第七十四条之二〜第七十四条之六(质问检查权) | 犯则调查程序 |
| 事先通知 | 原则有(第七十四条之九) | 无(凭许可状) |
| 频率 | 绝大多数 | 极少数 |
| 陪同 | 可委托税理士立会 | 需要律师介入 |
「任意」,但不能拒绝
任意调查里的「任意」,并不意味着你可以自由选择是否配合。无正当理由不应质问检查、拒绝・妨碍・忌避检查者,可处一年以下拘禁刑或五十万日元以下罚金(国税通则法第百二十八条)。拒绝提示帐簿,可能落入这一罚则。
即便如此,纳税人仍有可以行使的程序性安排:
- 调整日程:通知的日时不便时,可在合理范围内协商调整(第七十四条之九事先通知制度的本旨)。
- 税理士立会:可委托税理士对税务调查进行立会与应对(税理士法上的税务代理)。实务上,这是我们强烈建议的做法。
- 不被强迫作不利供述:日本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任何人不得被强迫作不利于自己的供述。但税务调查属行政调查,与刑事程序性质不同,该项保障适用范围被作限定解释——它并不免除你提示帐簿等的义务。
调查官在看什么
以我们的经验,调查重点确认的大致是三点。
其一,现金收入是否计提遗漏。现金交易占比高的业种,在结构上更易成为确认对象。其二,私人支出是否混入经费。家事费是否混进了法人费用,调查官会逐笔核对。其三,关联公司间交易。经由多家法人的交易是否具备合理性。
最重要的原则是:不要作与事实不符的说明。一旦被认定为基于隐蔽・仮装的申报,将以过少申告替代课百分之三十五、以无申告替代课百分之四十的重加算税(国税通则法第六十八条)。对记不清的事项答以「核实后回复」,与编造事实之间的风险,完全不在一个量级。
把它当成结构问题来处理
税务调查不是审判,而是平时记帐与凭证管理状态受检验的场合。我们协助整理时的起点,是确认以下三点:
- 帐簿与凭证,是否经得起调查官提问的形态
- 私人支出与事业支出的区分,能否向第三方说明
- 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是否有商业上的合理性支撑
调查应对,不是通知到了才开始,而应早已织入平时的记帐结构之中。
本文旨在提供一般性税制信息,不构成个别税务咨询。具体申报与税额计算,将介绍合作税理士由持牌专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