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ISEI INSIGHTS — 跨境合规

「离岸即无税」的误解——没有税收协定时,资金流出中国要承担的预提税

2026-07-07

「我在BVI设立了公司,税率为零,架构完美」——关于使用离岸法人做资产安排,我们反复听到这样的说法。BVI、开曼、百慕大等法域确实不对法人利润本身征税。但问题不在利润产生的一端,而在资金从中国流向境外的那一刻。而这一点,往往被忽略。

问题出在「流出端」

向中国境外支付股息时,首先要回到中国国内法。中国与BVI之间不存在全面的税收协定,与开曼、与百慕大同样如此。没有协定就没有减免空间,国内法的税率原样适用。

企业层面,非居民企业取得来源于中国的股息,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4条及第27条第5项、同法实施条例第91条,预提所得税税率为10%。个人层面,利息、股息、红利及财产转让所得等,个人所得税法第3条规定适用20%的比例税率。

股息流出路径依据规定预提税率
中国 → 无税收协定法域(BVI・开曼等)企业所得税法第4条・第27条第5项、同法实施条例第91条10%
中国 → 中国税务居民个人个人所得税法第3条20%
中国 → 有税收协定法域各税收协定的股息条款符合条件可减免

经由已缔结税收协定的法域时,股息预提税率可能低于国内法水平。具体减免幅度取决于所适用的协定及是否满足条件,但「有无协定」这一点本身就足以让税负显著不同——这正是分析的起点。

以个人身份收取也逃不掉

也有人想:「那不经过公司,由个人直接从离岸公司收取如何?」但该法域不征税,与你在中国是否负有申报义务,是两回事。个人所得税法第1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境内居住累计满183天的个人,为居民个人;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全部所得,均依法纳税。只要是中国税务居民,从境外法人取得的所得同样属于申报对象。

CRS 这一第二重现实

含境外资产的申报,并不只依赖自觉申报。基于共同报告标准(CRS),中国自2018年起与多个法域自动交换金融账户信息。BVI是较早参与CRS的法域之一,当地法人账户的余额等信息,不等你申报便会送达中国税务机关。「不说就查不到」的前提,早已不成立。

把它当作结构问题来处理

离岸法人本身并不是问题。问题在于,把它当成似乎受税收协定保护来使用。设计架构之前,需确认三点:

  • 资金的流出目的地法域,与中国是否签有税收协定
  • 收取主体是否为中国税务居民——若为个人,全球所得均属申报对象
  • 持有的境外账户是否属于CRS信息交换的范围

把流出路径、收取主体、信息交换三者落到一张结构图上,是持有跨境资产的起点。


本文旨在提供税制的一般性信息,不构成个别税务咨询。具体申报与税额计算,将介绍相关法域的持牌专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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