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ISEI INSIGHTS — 家族财富
同样的所得,税负却不同——个人事业主与法人的课税结构差异
2026-06-19
「法人化,不就是多一道手续吗?」——我们反复收到所得增长后的个人事业主提出这个疑问。然而,以个人身份取得所得,与通过法人开展事业,二者所适用的课税结构本身就不一样。本文不谈节税的「省下多少」,而是从制度结构出发,说明这一差异究竟从何而来。
产生差异的三个结构性因素
个人与法人课税结果不同,主要可归纳为三点:
- 给与所得控除 — 从法人领取役员报酬(即工资)时,给与所得的金额是从收入金额中扣除「给与所得控除额」后计算的(所得税法第28条)。个人事业主的事业所得没有这项控除。
- 累进结构的分散 — 个人所得整体适用所得税法第89条的超额累进(最高45%)。以法人为主体时,所得被拆分为「作为役员报酬由个人领取的部分」与「留存在法人的部分」,二者分别按不同的税率带与课税体系处理。
- 损金算入的范围 — 役员给与在满足定期同额给与等一定要件时,可被认列为损金(法人税法第34条)。在这些要件下,法人能作为经费处理的支出范围,可能比个人事业主更宽。
模型试算——年所得4,000万日元的情形
以下为说明结构方向的概算模型。社会保险费、各类控除、经费的个别情况都会使实际数值变动,具体税额需由持牌专家计算。
| 项目 | 个人事业主 | 法人化后 |
|---|---|---|
| 事业所得 | 4,000万 | 4,000万 |
| 役员报酬 | — | 1,200万 |
| 所得税・住民税 | 约1,800万 | 就役员报酬部分课税 |
| 法人税等 | — | 就留存于法人的所得课税(基本税率23.2%) |
法人税基本税率为23.2%(法人税法第66条第1项),中小法人年800万日元以下的所得部分为19%(同条第2项)。与个人的最高税率带相比,把所得拆分为役员报酬与法人留存后,两部分都更不易触及最高税率带——这就是可见的结构。
法人化伴随的成本
另一方面,持有法人本身也会产生成本:
- 社会保险 — 法人的役员须加入健康保险与厚生年金。
- 决算・申告 — 法人每年都要做决算与税务申告,相应实务有成本。
- 均等割 — 法人即便亏损,也要缴纳法人住民税的均等割。
因此,法人化在结构上是否有意义,取决于所得规模与这些维持成本之间的权衡。一般认为所得达到一定水平以上时值得考虑,但其分界点因个别情况而异。
作为「地基」的法人
法人化的意义不止于单一年度的税负。家族持股结构、事业承继、向下一代的资产移转,这些设计都以「法人」这一主体的存在为前提。停留在个人事业的形态下无法纳入考量的结构,唯有以法人为地基才可能开始研讨。法人化,应被定位为支撑其后整体资产设计的基础。
本文旨在提供一般性税制信息,不构成个别税务咨询。具体申报与税额计算,将介绍合作税理士由持牌专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