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ISEI INSIGHTS — 跨境合规
国外资产的三层报告制度——谁在何时提交什么
2026-07-27
提到「海外资产的申报」,多数人想到的只有国外财产调书这一项。但《为确保内国税适正课税之国外送金等相关调书提出等的法律》(以下称「国外送金等调书法」)并列规定了提交主体与时点各不相同的数种调书制度,且被设计成彼此可以相互对照的形态。真正重要的不是单个表格,而是这几层制度的重叠方式。
第一层——由本人提交的「国外财产调书」
当年 12 月 31 日时点,持有价额合计超过 5,000 万日元国外财产的居住者(非永住者除外),必须在次年 6 月 30 日之前,向所辖税务署长提交载明姓名・住所・国外财产的种类・数量・价额及其他必要事项的国外财产调书(国外送金等调书法第5条第1项)。
判定基准时点是 12 月 31 日,提交期限是次年 6 月 30 日。义务的有无由年末时点的资产构成确定,因此把握与整理需要在年度内提前规划。
第二层——由金融机构提交的「国外送金等调书」
顾客通过金融机构的营业所进行国外送金等相关的汇兑交易时,金融机构必须就每一笔交易,将载明汇款人姓名・住所・汇款金额・汇款原因等事项的国外送金等调书,在该汇兑交易日所属月份的次月末日之前提交给所辖税务署长(国外送金等调书法第4条第1项)。被排除在对象之外的,是政令所定金额以下的汇款,该金额定为 100 万日元(同法施行令第8条第1项)。
这一层并非本人申报,而是金融机构的义务:超过 100 万日元的国外汇款,每汇一次,信息就送达税务署一次。
第三层——按资产规模追加的「财产债务调书」
应提交确定申告书者等,其当年分总所得金额与山林所得金额的合计额超过 2,000 万日元,且于当年 12 月 31 日持有价额合计 3 亿日元以上的财产,或价额合计 1 亿日元以上的国外转出特例对象财产(有价证券等)时,必须在次年 6 月 30 日之前提交财产债务调书(国外送金等调书法第6条之2第1项)。
国外财产调书以「位于国外的财产」为对象,而这一层则由所得与资产的规模触发,要求呈现贯通境内外的财产与债务全貌。
| 制度 | 提交主体 | 触发场面 | 提交期限 |
|---|---|---|---|
| 国外财产调书 | 本人 | 12月31日时点国外财产超5,000万日元 | 次年6月30日 |
| 国外送金等调书 | 金融机构 | 每笔超过100万日元的国外汇款 | 汇兑交易日所属月的次月末日 |
| 财产债务调书 | 本人 | 所得超2,000万日元且财产3亿日元以上等 | 次年6月30日 |
在此之上,还有基于共同报告标准(CRS)的机制:报告金融机构等每年将国外居住者相关的账户信息提供给税务署长(《租税条约等的实施相伴的所得税法、法人税法及地方税法的特例等相关法律》第10条之6第1项)。本人的申报、金融机构的报告、跨境的交换——多条路径指向同一批资产。
提交与否,会独立于本税之外产生影响
国外财产调书还有一项独特效果:加算税的调整。就国外财产相关的所得税或针对国外财产的相续税发生修正申告等、并课以过少申告加算税或无申告加算税时,若在提交期限内提交的国外财产调书中已记载该项国外财产,则加算税额按扣除 5% 相当额后的金额计算(同法第6条第1项)。反之,未在提交期限内提交,或虽已提交但未记载该项国外财产的,则按加上 5% 相当额后的金额计算(同条第3项)。是否提交调书,会以独立于本税之外的负担形式显现出来。
此外还有罚则:在国外财产调书中作虚伪记载而提交,或无正当理由未在提交期限内提交的,处 1 年以下拘禁刑或 50 万日元以下罚金(同法第10条。其中未提交的情形,法律规定可依情节免除其刑)。
「提交调书」不等于「纳税」
实务中常见的误解,正是把这两者混为一谈。提交调书是向税务署明确财产所在与价额的行为,其本身并不意味着纳税。但不提交所带来的不利益是确定发生的——以加算税加重的形式。开示不等于纳税,然而怠于开示会加重税负。
把它当成结构问题来处理
以我们的经验,多数问题并非出于有意隐匿,而是在尚未弄清自己属于哪一层制度的对象时,年度就已经过去了。需要确认的是三点:
- 12月31日时点的国外财产合计额是多少——决定国外财产调书义务的有无
- 所得与财产的规模是否达到财产债务调书的水准——其对象是境内外财产与债务的全体
- 过去的国外汇款记录,与申报的资产・所得是否一致——这是核对的起点
资产的所在与评价额、汇款的履历、各年度的提交状况——把这三者对齐成一张结构图,并在年度内规划应对,是持有跨境资产者的起点。
本文旨在提供一般性税制信息,不构成个别税务咨询。具体申报与税额计算,将介绍合作税理士由持牌专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