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ISEI INSIGHTS — 继承与传承
生命保险金的非课税枠——继承安排中「最基础的结构」
2026-06-17
「现金留给孩子要交遗产税,换成保险是不是就不一样了?」——面对即将处理继承的资产家,我们反复被问到这个问题。结论是:生命保险金属于遗产税的课税对象,但它与现金的课税方式确实不同。造成差异的,是「非课税枠」与「受取人固有的财产」这两个结构。
死亡保险金是「视同继承财产」
首先要厘清:因被继承人死亡而由受取人领取的生命保险金,在相続税法上属于「みなし相続財産」(视同继承财产),仍计入遗产税课税对象(相続税法第3条第1项第1号)。只要保险费由被继承人负担,保险金即便不是遗产本体,也要算入遗产税课税价格。「保险所以免税」这种理解,从起点就不准确。
非课税限额=500万日元 × 法定继承人数
在此之上,生命保险金另设有专属的非课税枠。相続税法第12条第1项第6号规定,继承人领取的生命保险金中,以下金额不计入遗产税课税价格。
| 项目 | 非课税限额 | 依据 |
|---|---|---|
| 生命保险金(生命保険金) | 500万日元 × 法定继承人数 | 相続税法第12条第1项第6号 |
| 退职手当金等(退職手当金等) | 500万日元 × 法定继承人数 | 相続税法第12条第1项第7号 |
此处的「法定继承人数」指相続税法第15条第2项所定的继承人数。例如法定继承人为3人,则生命保险金中最高1,500万日元免税。同样的额度,对死亡退职金(退職手当金等)也另行设有一份。
「受取人固有的财产」这一性质
生命保险金还有一个与遗产分割相切割的性质。保险法第42条规定:保险金受取人即使并非合同当事人,也当然享有该合同的利益。指定了受取人的保险金,是受取人以其固有权利取得的,与须经遗产分割协议的继承财产相区分。当你希望预先确定「留给谁、留多少」时,这一性质便有了意义。
注意:退职金属于「另一个税目」
需要提醒的是,经营者本人领取的退职金属于所得税而非遗产税的范畴。所得税法第30条规定,退职所得=(退职手当等收入金额 − 退职所得控除额)× 二分之一;退职所得控除额为勤续20年以内每年40万日元,超过20年的部分每年70万日元。它与遗产税的非课税枠属于不同制度系统,二者不应混淆。
当成结构来看待
我们能以一般性信息提供的,到此为止——即「制度的框架」。具体把谁设为受取人、让哪一笔财产对应哪一个额度,会因每个家庭的构成与资产状况而不同。知道非课税枠的存在,把自己的法定继承人数与持有资产画成一张图,是把继承当成结构来思考的第一步。
本文旨在提供一般性税制信息,不构成个别税务咨询。具体申报与税额计算,将介绍合作税理士由持牌专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