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ISEI INSIGHTS — 跨境合规
国外转出时课税(出国税)——对「尚未卖出的含み益」征收的税,其结构如何
2026-06-26
我们从准备返回母国的资产家口中,反复听到这样一句话:「我只是持有,又还没卖出,应该不用交税吧。」如果你正打算带着积累了大量含み益(未实现收益)的上市股票离开日本,这个认识可能是错的。
首先要确认的问题是:「你持有的有价证券合计市价是多少?」一旦合计超过某一门槛,即便一股都没卖,也会在出国时点对未实现收益征税——这就是「国外转出时课税」,俗称「出国税」的结构。
没有「卖出」,也「视为发生了转让」
出国税的依据是所得税法第六十条之二(国外转出时的让渡所得等特例)。该条规定:特定居住者在国外转出时持有有价证券等的,于该国外转出时点,视为发生了该有价证券等的转让。
也就是说,即使没有实际卖出这一事实,也以「出国」这一事实把它当作「已卖出」处理,对当时市价与取得价额之间的差额(含み益)征税。税率与让渡所得相同,为15.315%(所得税15%+复兴特别所得税0.315%)。
适用于谁——两个要件
并非所有出国者都是对象。所得税法第六十条之二适用于同时满足以下两个要件的居住者。
| 要件 | 内容 |
|---|---|
| 持有资产额 | 国外转出时持有的有价证券等合计达 1 亿日元以上(不足 1 亿日元则不适用) |
| 居住期间 | 国外转出之日前 10 年内,在日本拥有住所或居所的期间合计超过 5 年(5 年以下则不适用) |
这里的「有价证券等」除股票、投资信托外,还包括未决済的信用交易和衍生品交易。长期在日本生活的人士,大多已满足居住期间这一要件。
纳税猶予——出国时不必一次性缴清
对含み益的课税,是出国时点并不伴随现金收入的「视为」课税,因而会产生纳税资金问题。对此,所得税法第百三十七条之二(纳税猶予)作出了安排。
通过办理纳税管理人申报等规定手续、并提供担保,可以申请延期缴纳。猶予期间最长 5 年,经规定手续可延长至 10 年。在适用猶予期间,每年须提交继续适用的申报书。
关键在于此后的处理:若在猶予期间内回到日本、且并未卖出对象有价证券而继续持有,则课税本身可以撤销;反之,若在猶予期间内于海外将其卖出,则须缴纳此前被猶予的税额。
把它当作结构问题来看的几个论点
出国税不是临出国前才匆忙应对的事项。判定的基准时点是出国当时,那一刻的持有结构决定了结论。一般而言,以下几点属于结构层面的检讨对象:
- 相对于判定基准额(1 亿日元),所持有价证券等的市价处于什么位置
- NISA 账户(基于租税特别措置法第三十七条之十四的非课税口座)内上市股票等的处理
- 有价证券以个人名义还是法人名义持有
此外,中国也有伴随移居、注销户籍而要求出境前进行税务清算的机制。其门槛与手续与日本制度不同,但「在跨越国境的时点确定课税关系」这一方向是一致的。
用试算看规模
仅作为一般性试算示例,呈现制度的规模感如下。
| 项目 | 金额(示例) |
|---|---|
| 有价证券等市价合计 | 1.2 亿日元 |
| 取得价额合计 | 4,000 万日元 |
| 含み益(未实现收益) | 8,000 万日元 |
| 税率 | 15.315% |
| 视为转让的税额 | 约 1,225 万日元 |
出国并非税务关系的终点,反而可能是课税关系被确定下来的起点。把居住期间、持有资产的构成、名义的归属整理成一张图,是跨越国境之前的起点。
本文旨在提供一般性税制信息,不构成个别税务咨询。具体申报与税额计算,将介绍合作税理士由持牌专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