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ISEI INSIGHTS — 继承与传承

离开日本,相续税也会追上来——相续税「10年规则」这个结构

2026-06-15

「离开日本回国之后,日本的相续税就跟我没关系了吧」——抱着这个前提来咨询的人不在少数。我们总是先从确认这个前提开始。因为日本的相续税有一个结构:在你不再于国内拥有住所之后,它仍会在一定期间内,把全世界的财产作为课税对象继续盯着。

课税范围由「住所」与「国籍」决定

相续税纳税义务人的范围,由相续税法第1条之3规定。取得财产的人在继承开始时是否在日本国内有住所、以及其国籍,决定了课税是限于国内财产,还是及于全世界财产。

这里的关键基准是「继承开始前10年以内是否在日本国内有过住所」。即便在继承开始时点国内已无住所,只要此前10年以内曾在日本国内有住所,原则上全世界的财产都可能成为日本相续税的对象。推翻「出国即终结」这种想法的,正是这个10年的期间。

继承开始时的状况课税范围(原则)
在日本国内有住所取得的全世界财产
国内无住所,但继承开始前10年以内曾有国内住所原则上为全世界财产
符合短期在留者(一時居住者)等例外在一定要件下可能限于国内财产

需要注意的是,这不仅关乎被继承人(去世者),也关乎继承人一方的状况。接收财产一方的住所与国籍同样会改变课税范围,因此须把家庭整体的所在一并审视。

作为例外的「一時居住者」的准确定义

作为全世界课税的例外,有「一時居住者」这一区分。相续税法第1条之3将一時居住者定义为:「继承开始时持有在留资格,且继承开始前15年以内在日本国内拥有住所的期间合计在10年以下者」。这是针对以在留资格短期滞在的外国人而设的区分。

另一方面,持经营・管理在留资格者、永住者、归化日本者等长期把生活基盘置于日本的人,并不属于这一一時居住者的例外。也就是说,即便出国,在一定期间内仍处于全世界课税的框架之中。另外,这个「10年」的期间,是在平成29年(2017年)税制改正中由原先的「5年」延长而来的,借出国进行相续税筹划的门槛已比从前更高。

「在年度内规划」这一思路

以我们的经验,这个10年规则与其说是「隐藏的义务」,不如说应当作为「设计的前提」来对待。可合法探讨的方向,大体可整理为两条:

  • 出国后,在一定期间内不把生活本据迁回日本,把居住实态安排妥当
  • 出国之前,通过赠与或信托等,预先把资产所在与传承的结构安排好

两者都不是出国前临时慌忙能办到的。赠与等制度中,不少带有逐年度的框架,需要在年度内有计划地推进。把出国时机、在留资格、资产转移排在同一条时间轴上来设计,是面对这10年期间的起点。


本文旨在提供一般性税制信息,不构成个别税务咨询。具体申报与税额计算,将介绍合作税理士由持牌专家办理。

<!-- GATE1-VERIFIED 2026-06-15 (japan_law.db): 相续税法第1条之3 一時居住者定义「在留资格+继承开始前15年以内国内住所合计10年以下」— 原文一致。源文「过去10年中5年以下」错误,已修正。10年规则(继承开始前10年以内国内住所)同条核验一致。 -->

<!-- GATE1-VERIFIED 2026-06-15 (税理士法人解说 gentosha-go.com/osd-souzoku.jp): 5年→10年延长为平成29年(2017年4月1日施行)税制改正。改正沿革: 平成12年・平成25年(各5年基准)→平成29年延长为1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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