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ISEI INSIGHTS — 跨境合规
协定滥用(Treaty Shopping)为何会被否认——没有实体的中间公司走不远
2026-07-07
「我在香港设了公司,专门用来对中国来的分红适用协定的低税率」——关于用中间控股公司做分红设计,我们反复接到这样的咨询。多数情况下,这家香港公司没有员工、没有办公室、除收取分红之外没有任何业务。仅以享受低税率为目的、放在缔约国的一个壳,会被视为协定滥用(Treaty Shopping),并可能被否认。
防止滥用的三道关卡
本不该享受协定优惠的人,通过在缔约国设壳来享受低税率——各国用多重机制加以防范。
| 防御机制 | 概要 | 定位 |
|---|---|---|
| 受益所有人认定 | 排除仅为导管的公司,只让实质受益人享受协定优惠 | 中国依税务机关的认定标准 |
| 利益限制条款(LOB) | 仅对满足「合格居民」要件者给予优惠 | 见于美式协定等 |
| 主要目的测试(PPT) | 若获取优惠是安排的主要目的之一,即否认优惠 | 基于BEPS多边公约(MLI) |
在受益所有人认定中,没有实际经营活动、收到分红后又在短期内将其大部分转付给第三国居民的公司,容易被认定为导管而被否认优惠。PPT是OECD的BEPS项目引入的机制;中国已加入BEPS多边公约(MLI),并借此把PPT嵌入其签订的多数协定之中。
中国国内法也有一般反避税规定
除协定层面的防御外,中国国内法也设有一般反避税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47条规定:企业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合理方法调整。同法实施条例第120条进一步界定:所称「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是指以减少、免除或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实体薄弱的中间公司,可能落入该规定的射程。
有壳无实的情形
一个常见方向大致如此:某企业在缔约国设立SPV(特殊目的公司),持有内地子公司股权,对分红适用低税率,每年节省可观税款。但税务机关一查发现:该中间公司无员工、无实质办公,收入几乎全部来自内地子公司分红,且收到后大部分资金又流向了另一法域。
此时,该公司难以被认定为受益所有人,可能面临补税与滞纳金。更进一步,税务机关还可基于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直接否认整个安排的税务效力。
把它当作结构来处理
用中间公司来运用协定,本身并非问题。问题在于有壳而无实体。若要以协定优惠为前提设计架构,需确认三点:
- 中间公司是否有真实的人员、场所与业务
- 收到的资金是否被原样转付到第三国
- 设立该公司的主要目的,能否以税负减轻以外的理由说明
没有「人、业务、决策」实体的壳,经不起调查。协定可以运用,但前提是中间公司确有实体。
本文旨在提供税制的一般性信息,不构成个别税务咨询。具体申报与税额计算,将介绍相关法域的持牌专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