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ISEI INSIGHTS — 继承与传承
一份遗产、两套法律、多重税负——如何用「结构」看待中日跨境继承
2026-06-16
「父亲在日本去世了,日本和中国都有房产,我该从哪里入手?」——我们从在日华人资产家口中反复听到这样的咨询。当一份遗产横跨两个国家,适用的法律、要走的手续、要交的税都会同时增多。任何一步判断失误,要么税负膨胀,要么不动产无法过户。整理的起点不是节税小技巧,而是「把全局画在一张图上」。
第一步:谁有资格继承、各分多少——准据法
首先要确定的是「按哪个国家的法律决定继承人与继承份额」。日本《法の適用に関する通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继承「依被继承人的本国法」。若被继承人为中国籍,继承人范围与各自份额原则上依中国法(中国民法典)判断。并非因为资产在日本,就自动按日本民法分割。这一点弄反,后续所有手续都会随之动摇。
第二步:日本资产的相续税申告
日本境内的资产需要办理相续税(继承税)申告。相続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自知悉继承开始之日的次日起十个月以内,须向税务署提交申告书。这「十个月」对于涵盖材料收集、财产评估、遗产分割协议的整套实务而言并不宽裕。需要留意的是,它不是某个年度内的笼统期限,而是以继承开始为起点的明确期限。
第三步:中国资产的承继手续
实务上最耗时的,是中国一侧资产的承继。需将日本出具的死亡证明翻译成中文,经公证、再办领事认证,凭这一整套文件到中国当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最后进入不动产登记的名义变更。中国一侧的公证实务对日本出具文件的形式要件要求严格,格式不符即被退回。仅文件准备就花上数月,并不罕见。
重叠的税负——把全貌放进一张表
中日跨境继承中,性质不同的税会同时进入视野。
| 税目 | 课税方 | 结构要点 |
|---|---|---|
| 日本相续税 | 日本 | 以被继承人的全球财产为对象(含位于中国的不动产) |
| 中国不动产取得相关税(契税等) | 中国 | 随不动产名义变更而产生的地方税 |
| 未来可能的相续税(中国) | 中国 | 现行不存在继承税,但相关制度讨论仍在持续 |
此处结构上的关键是双重课税的调整。所得领域的租税协定,顾名思义以调整所得课税的双重化为中心,并不直接以继承税、赠与税为对象。日本一侧设有制度:国外财产若依当地法令被课以相当于相续税的税,可予以扣除(相続税法第二十条の二)。但在中国并不存在相续税的现状下,适用这项扣除的前提本身就不成立。也就是说,仅靠「先交后退」的思路,无法覆盖中日之间的继承。
把它当成结构问题来处理
以我们的经验,多数障碍并非源于「想隐瞒」,而是「看不清该走哪个国家、哪道手续、该托付给谁」。需要确认的是:
- 被继承人的本国法是哪一国——继承人与份额的判断基准随之改变
- 资产在中日两侧如何分布——决定申告与登记的次序
- 是否有一张从日本申告期限(知悉继承开始之次日起十个月)倒推的工程表
日本一侧的相续税申告由税理士承担,中国一侧的继承公证由当地公证处办理。把两者之间的翻译、认证与两国制度的衔接,在继承开始之前落到一张结构图上,才是中日跨境继承真正的起点。
本文旨在提供一般性税制信息,不构成个别税务咨询。具体申报与税额计算,将介绍合作税理士由持牌专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