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ISEI INSIGHTS — 继承与传承
为子女支出,为何不算赠与 —— 生活费·教育费与遗产对策的构造
2026-07-23
「想减轻遗产税,是不是应该趁早把财产转给孩子?」在日本积累了资产的客户,反复向我们提出这个问题。然而,「转移」财产本身要课征赠与税,其最高税率与遗产税同为 55%(相続税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一条之七)。在急于转移之前,有一个构造值得先确认。
不是「转移」,而是「使用」
相续税法第二十一条之三第一项第二号规定:扶养义务者相互间为充作生活费或教育费而赠与、且属于「通常必要と認められるもの」(被认为通常必要)的财产,不计入赠与税的课税价格。用直白的话说——父母直接负担子女的学费与生活费,本身不属于赠与税的对象。
这不是漏洞。抚养本就是父母应尽的义务,制度只是确认了这一前提。
关键在「通常必要」与「都度」
条文的要点在两个词上。一是「通常必要」——大学学费、子女居住的房租、每月生活费等,只要在按其生活水准判断为通常必要的范围内,即属对象。二是「都度」(每次即时使用)——这笔支出须在必要时实际用于生活费·教育费。若资金未被使用、以存款形式留存,则该残额可能被视为赠与。
同样的金额,去向不同,定性也不同。
| 支出形式 | 赠与税定性 |
|---|---|
| 学费直接支付给教育机构 | 对象外(教育费) |
| 子女房租由父母直接支付 | 对象外(生活费) |
| 生活费按需即时汇付 | 对象外(都度使い切り) |
| 同额汇入子女账户并被储蓄 | 课税对象(用途不特定) |
| 负担购房头金 | 超出生活费范围,课税对象 |
要点不在金额大小,而在该支出是否实际作为生活费·教育费被即时使用。
用于一次性转移的特例
除日常生活费·教育费之外,制度还设有一次性转移大额资金的特例。
- 教育资金一括赠与特例(租税特別措置法第七十条之二之二):直系尊属向 30 岁以下者,经由信托银行等拠出的教育资金,以 1,500 万日元为上限免征赠与税。
- 结婚·育儿资金一括赠与特例(同法第七十条之二之三):直系尊属向 18 岁以上 50 岁以下者,以 1,000 万日元为上限免征赠与税。
两者均为租税特別措置法上的特例,且设有适用期限(教育资金至令和 8 年〔2026 年〕3 月 31 日,结婚·育儿资金至令和 9 年 3 月 31 日)。若考虑利用,需在期限内于年度中做出安排。
当成构造问题来处理
遗产对策的起点,不是慌忙转移财产。在「日常抚养」这一本应履行的义务之中,早已存在正当的移转空间。需要确认的是三点:
- 子女的学费·房租·生活费,由谁、从哪个账户、以何种方式支付
- 这些支出是否处于「通常必要」范围、是否被即时使用
- 大额资金的转移,是否能在特例适用期限内做出计划
把生活费·教育费这类日常支出,放回遗产财产的构造中重新审视——这是持有资产者遗产对策的地基。
本文旨在提供一般性税制信息,不构成个别税务咨询。具体申报与税额计算,将介绍合作税理士由持牌专家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