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ISEI INSIGHTS — 家族财富

家族办公室的五个功能——「造一个壳」与「让它运转」是两件事

2026-09-08

「我设立了合同会社,做了个家族办公室。」听到这句之后,我们通常会问:「让它承担哪些功能?」对话往往在这里停住——因为设立法人被理解成了终点。但法人只是容器,容器本身不会做任何事。需要承担的功能,大致可以整理为以下五项。

功能主要相关制度需要先确认的事
税务构造所得税法第89条/地方税法第35条・第314条の3/法人税法第34条役員報酬是否满足损金算入的形式要件
资产保全信托法第23条是否落入执行可以及于信托财产的例外
传承设计信托法第91条是否把受益者连续型的期间限制纳入设计
投资管理法人税法第57条/所得税法第70条亏损结转是否在限额范围之内
合规管理国外送金等调书法第5条・第10条是否掌握对象财产与提交期限

一 税务构造——关键不在税率差,而在要件是否满足

对个人课征的所得税,课税总所得金额中超过 4,000 万日元的部分适用 45%(所得税法第89条)。在此之上还要加个人住民税所得割的标准税率(道府县民税 4%・市町村民税 6%;在指定都市有住所的情形为 2%・8%)(地方税法第35条・第314条の3)。法人适用另一套税率构造,因此所得归属于哪个主体,是一个构造层面的论点。

但法人化本身并不能给出结论。法人支付给役員的报酬,须属于定期同額給与・事前確定届出給与・業績連動給与之一,否则不计入损金(法人税法第34条第1项);即使属于上述类型,其中「不相当に高額な部分」仍不计入损金(同条第2项)。形式要件是否满足,决定了这套构造是否按预期运作。

二 资产保全——准确认识「隔离」的边界

对属于信托财产的财产,除基于「信託財産責任負担債務」相关债权的情形外,不得实施强制执行、假扣押、假处分、担保权实行、拍卖及国税滞纳处分(信托法第23条第1项)。但是,委托人明知有害于债权人而设立信托的,持有信托设立前已发生债权的人也可以实施执行(同条第2项);该例外自信托设立时起经过 2 年后不再适用(同条第4项)。

以法人名义持有同样如此,隔离并非绝对。法人持有的财产与个人持有的财产在法律上是各自独立的,但该法人的持分・股份仍然属于个人的财产。

三 传承设计——存在期间上的限制

约定「受益人死亡时其受益权消灭、由他人取得新受益权」的信托,自信托设立时起经过 30 年之后,现存受益人依该约定取得受益权的,该信托的效力持续至该受益人死亡或该受益权消灭为止(信托法第91条)。跨世代指定受益人是可行的,但并非无限期。设立时点起算的时间轴,需要事先写进设计图里。

四 投资管理——亏损处理因主体而异

法人可将各事业年度开始日前 10 年以内开始的事业年度所产生的欠损金额计入损金,但设有损金算入限额,原则上以该事业年度所得金额的 50% 相当额为上限(法人税法第57条第1项)。个人方面,仅限在提交青色申告书的年度所产生的纯损失,且限于前一年以前 3 年内产生的部分可作扣除(所得税法第70条第1项)。期间与要件都不同,因此以哪个主体进行投资,属于需要事前判断的论点。

五 合规管理——期限本身就是构造的一部分

当年 12 月 31 日时点持有价额合计超过 5,000 万日元国外财产的居住者(非永住者除外),必须在次年 6 月 30 日之前,向所辖税务署长提交国外财产调书(国外送金等调书法第5条第1项)。无正当理由未在提交期限内提交,或作虚假记载而提交的,可处 1 年以下拘禁刑或 50 万日元以下罚金(同法第10条)。此外,基于共同报告标准(CRS)的金融账户信息自动交换,以及基于美国 FATCA 的报告,会使境外账户信息不等本人申报便送达税务当局。

从功能出发,而不是从壳出发

设立一个法人本身并不难。难的是让五个功能各自满足要件、管理好期限,并持续维持在预期的状态。家族办公室的讨论,与其从「造哪种壳」开始,不如从「让哪个功能、依据哪项制度来承担」开始——后续的返工会少很多。


本文旨在提供一般性税制信息,不构成个别税务咨询。具体申报与税额计算,将介绍合作税理士由持牌专家办理。

← 返回洞察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