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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税务处罚的结构——从加算税、延滞税到刑事罚

2026-06-29

「申告只是晚了一个月左右,应该没什么大问题吧」——在日的经营者,我们反复听到这样的提问。然而日本的税务处罚,并不是按拖延天数温和地累计利息那种机制。它会在本税之外,另行课以定率的「加算税」,而且种类不止一种。本文按顺序梳理这一结构。

四种加算税

日本《国税通则法》根据申告与纳付的不同情形,规定了四种加算税。

种类依据条文适用情形比率
过少申告加算税第65条申告了,但税额报少了原则10%(超过「期内申告税额与50万日元中较大者」的部分为15%)
无申告加算税第66条根本没有申告原则15%(超过50万日元的部分为20%)
不纳付加算税第67条源泉扣缴的税款未上交10%
重加算税第68条存在隐蔽・虚构事实代替过少申告者35%,代替无申告者40%

过少申告加算税(第六十五条),适用于已申告但税额不足、需补缴的部分。无申告加算税(第六十六条),适用于根本未申告的情形,税率比过少申告更重。不纳付加算税(第六十七条),适用于源泉扣缴义务人代扣了税款却未上交的情形。

最重的是重加算税(第六十八条)。当纳税人被认定隐蔽或虚构计算课税标准、税额所依据的事实时,将代替过少申告加算税・无申告加算税,分别课以35%・40%的高比率。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加算税都是在本应缴纳的税额之外额外加征的。

延滞税另行累加

在加算税之外,还有延滞税(《国税通则法》第六十条)。只要未在法定纳期限内纳付,在完成纳付之前每天都在累加。其利率按年度确定,结构上是「最初一定期间适用较低利率,超过之后适用较高利率」。延滞税可与加算税同时并课。

从罚款到刑事罚

那「坐牢」从哪里开始?在税务调查过程中,若被认定并非过失、而是「故意」逃税,案件可能被移送检察机关。

日本《所得税法》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行为逃避所得税者,处十年以下拘禁刑,或处一千万日元以下罚金,亦可并科(逃避税额超过一千万日元时,可视情节提高罚金上限)。

脱税罪的法定刑最长为十年拘禁刑,依《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条第二项,属于「相当于长期不满十五年拘禁刑之罪」,因此公诉时效为七年。

把从罚款到刑事罚的路径理一下,大致是:少报 → 加算税 → 调查认定故意 → 重加算税 → 移送检察 → 起诉 → 刑事处罚。实际走到刑事追诉一步的只是极少数,但一旦被盯上,可被追究的期间相当长。

底层逻辑是「自主申告+事后制裁」

日本税务的根基,是以自主申告为前提、对错误与不正当行为施以事后制裁的思路。如实申告,当局便信任你;不申告或申告错误,处罚力度则逐级加重。

最合理的选择,永远是如实申告。即便发现以往报错了,只要在因调查而预见到将被更正之前主动作出修正申告,过少申告加算税即可减轻(第六十五条);只要不存在隐蔽・虚构,就不会被课重加算税。正确理解这一结构,往往才是负担最小的那条路。


本文旨在提供一般性税制信息,不构成个别税务咨询。具体申报与税额计算,将介绍合作税理士由持牌专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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