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ISEI INSIGHTS — 跨境合规

什么是租税条约——跨境取得所得者首先要理解的「避免双重征税」结构

2026-07-02

「明明是在香港设立的公司,从中国子公司分回的配当却被源泉扣缴了20%」——从事跨境经营的客户,我们反复接到这类咨询。同样一笔配当(股息),能否适用租税条约,税率会截然不同。这道分水岭,我们把它作为制度结构来梳理。

什么是租税条约——国家间为避免双重征税订立的约定

租税条约(避免双重征税条约,英文 DTA: Double Taxation Agreement)是两个国家或地区之间的约定:「对方国居民在本国取得的所得,本国最多课征到什么程度」。它往往规定一个低于国内法税率的上限(限度税率),直接影响跨境交易的实际税负。

三个基本概念

### 居住者认定

条约保护的是「缔约国居民」。你属于哪一国的税务居民,决定你能否适用该条约。例如中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条规定:依法在中国境内成立,或依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但实际管理机构在中国境内的企业,为居民企业。

### 恒久的施設(PE,常设机构)

若在对方国拥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归属于该场所的利润即可能在当地课税。在中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界定了作为此概念国内法基础的「机构、场所」。

### 消除双重课税

同一笔所得在两国被课税时的调整,有两种方法:将境外已缴税额从本国税额中扣减的「税额控除方式」(抵免法),以及对特定所得在本国直接免税的「免除方式」。中国主要采用抵免法,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三条对此作出规定。

有无条约,差别在哪里

以非居住者(非居民企业)取得配当(股息)的课税为例。

区分适用税率依据
国内法(原则)该所得为20%(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二款),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减按10%中国国内法
租税条约(内地·香港)一般为10%;受益的所有者持股25%以上等条件满足时为5%内地·香港租税安排

同样一笔配当,因条约能否适用、要件是否满足,最终适用的税率会有所不同。

条约不是「自动适用」

关键在于:条约待遇并非自动享受。在多数制度下,纳税人需要事先向主管当局提交备案、并以资料证明自己是「受益的所有者」。因为不了解这道手续,而按国内法税率被源泉扣缴、之后一直搁置的情形,并不少见。

作为结构来把握

  • 你/你的公司是哪一国的税务居民——这是能否适用条约的起点
  • 是否在对方国构成恒久的施設(PE)——决定当地是否课税
  • 可适用的租税条约是哪一部、限度税率与适用要件为何——决定实际税负

把这三点整理成一张结构图,是跨境取得所得时的第一步。


本文旨在提供一般性税制信息,不构成个别税务咨询。具体申报与税额计算,将介绍合作税理士由持牌专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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