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EISEI INSIGHTS — 跨境合规
国外转出时课税(出国税)——带着1亿日元有价证券离开日本之前
2026-06-24
「在日本攒够了,想回母国」——抱着这一打算的在日资产家,常常并不知道「离境本身就会触发课税」这一制度的存在;我们反复遇到这样的咨询。手上的有价证券还没卖,可一旦离开日本,就可能产生课税。这就是国外转出时课税,俗称「出国税」。
制度的用意——堵住「卖之前先走」
在日居住期间增值的有价证券,若移居到没有资本利得税的国家后再卖出,日本就无法对增值部分课税。为防止这一点,所得税法第60条之2规定:特定居住者在国外转出时点,对其有价证券等「视为在该时点已转让」来计算转让所得等。即便尚未卖出,在税务上也按已卖出处理——这就是它的结构。
适用的两个要件
该特例适用于同时满足以下两项的居住者(所得税法第60条之2):
- 国外转出时持有的有价证券等价额合计达到1亿日元以上
- 国外转出日前10年以内,在国内拥有住所或居所的期间(政令规定的期间)合计超过5年
两要件均满足时,未实现的含益将作为视为转让,纳入转让所得课税。其税率按转让所得课税处理,住民税的处理则因出境日不同而异。
两条「退路」
出国税设有依纳税人情况而定的缓和措施。
纳税缓缴(所得税法第137条之2)。 提供担保并履行规定手续后,可将纳税缓缴5年(延长后最长10年)。缓缴期间每年须办理续展手续,并产生与缓缴相关的利子税。
回国时取消(所得税法第60条之2)。 国外转出后5年(缓缴延长则为10年)以内,仍持有同一有价证券等而回到日本等情形下,可对已课的出国税予以取消・减额。可见出国税在设计上,实质是一个「观察是否真正移居」的机制。
用结构来比较选项
| 选项 | 课税时点 | 特征 |
|---|---|---|
| A. 负担出国税后出境 | 国外转出时 | 回国则有取消・减额余地 |
| B. 出境前卖出 | 卖出时 | 通常的转让所得课税确定发生 |
| C. 申请纳税缓缴 | 缓缴(日后回国取消/不回国缴纳) | 需担保・利子税・续展手续 |
若将来确定会回日本,缓缴(C)在资金周转上往往更有利;若无回国打算,A与B孰优,取决于持有标的、含益与移居地的税制。关键在于——不是走到机场才想起,而是需要在年度内提前规划。
尽早画出结构图
国外转出往往与移居决定同步推进,税务考量容易被押后。有价证券等的评价额、持有期间、出境时期、回国的可能——把这些先画成一张结构图,是避免突如其来课税的起点。
本文旨在提供一般性税制信息,不构成个别税务咨询。具体申报与税额计算,将介绍合作税理士由持牌专家办理。
<!-- GATE1-FLAG: 税率15.315%/20.315% 在本地法令库(所得税法本体)中并不作为税率存在(属租税特别措置法・复兴特别所得税法领域),故只作不带条文号的一般性表述,并删除具体税额计算(如2297万)。 -->
<!-- GATE1-FLAG: 源文将「回国取消」标注为所得税法第95条之2,经DB核验(law_id=7)有误:第95条之2实为外国所得税额控除特例;回国取消之规定在第60条之2(「国外转出之日起五年内回国者」),故引用已订正为第60条之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