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

国外财产调书与 CRS——报什么、报到哪天、不报会怎样

这是持有境外资产的人问得最多的一题。国外财产调书是「申报财产」的手续,不是「缴税」的手续;但报没报过,直接改变日后被查出申报遗漏时加算税的轻重。CRS 是另一套制度,不由本人提交。

谁必须提交国外财产调书

该年度12月31日时点境外财产价额合计超过5,000万日元的居住者(非永住者除外),须在次年6月30日前提交。

  • 判定日是12月31日。看的是该日的合计额,不是年内的增减过程。
  • 提交给所得税纳税地(无纳税义务者为住所地;在日本无住所时为居所地)的所辖税务署长。
  • 提交时须制作并附上「国外财产调书合计表」。

「居住者」指在日本境内有住所、或持续居住满1年以上有居所的个人。「非永住者」指居住者中不持有日本国籍、且过去10年以内在日本境内有住所或居所的期间合计在5年以下的个人。

出典: 国税庁 タックスアンサー No.7456

不提交、或虚假记载的罚则是什么

作虚假记载而提交、或无正当理由未在期限内提交的,可处1年以下拘禁刑或50万日元以下罚金。

但对于无正当理由未在期限内提交的情形,可视情节免除其刑。另请注意条文是「拘禁刑」而非「懲役」——不少旧解说文章仍停留在修法前的表述。

出典: 国税庁 タックスアンサー No.7456

报了到底有什么不同

报与没报,决定了日后出现申报遗漏时加算税是减轻5%还是加重5%。

情形对过少申报加算税等的影响
期限内提交,且该财产已记载减轻 5%
期限内未提交/应记载的财产未记载(含重要事项记载不充分)加重 5%
修正申报前被要求出示的相关书类,未在指定期限内提示或提交不适用减轻,加重提高到 10%

书类提示的指定期限,在被要求之日起不超过60日的范围内、参酌通常准备所需日数确定。也就是说:调书报了,但拿不出佐证书类,减轻照样消失。

出典: 国税庁 タックスアンサー No.7456

发生继承的那一年,继承来的境外财产也必须写进去吗

继承开始年度的国外财产调书,可以不记载因该继承或遗赠取得的境外财产(相続国外財産)而提交。

此时判定是否达到5,000万日元门槛,也从合计额中扣除这部分相続国外財産。对于相続国外財産,若未提交或未记载不可归责于持有人,则不适用加重措施。

出典: 国税庁 タックスアンサー No.7456

既然有 CRS,当局不是早就知道了吗,还用自己报

CRS 是金融机构向当局报告、当局之间再交换的制度,不能替代本人的提交义务。两者是不同的制度。

日本境内金融机构每年4月30日前向所辖税务署长报告特定非居住者的金融账户信息,并依租税条约等的情报交换规定与各国税务当局自动交换。2017年1月1日以后开立账户者,须提交记载居住地国名等的申报书。

最近的变化:令和6年度税制改正对报告制度作了修订,修订后的制度自令和8年(2026年)施行,令和9年(2027年)以后按修订后制度进行报告与交换。报告事项已扩充,仍停留在旧理解的人现在就应重新确认。

出典: 国税庁 CRSコーナー

本页不回答的部分

调书怎么填、财产如何估价、加算税如何计算、是否需要修正申报——本页都不涉及,这些属于《税理士法》第2条的业务,由合作持牌税理士承办。本公司处理的是持有结构侧:哪些资产放在哪个主体名下,报告义务与课税范围会怎样随之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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