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
遗产税「10年规则」——境外财产到哪一步会进入日本课税范围
「10年规则」不是法律用语,是对《相続税法》第1条之3所定纳税义务人区分的通称。判定取决于「谁取得了财产」与「被继承人是什么身份」的组合,国籍与住所履历都起作用。以下只整理日本国税厅公开资料中写明的内容。
在日本没有住所的人所继承的财产,会被日本课遗产税吗
原则上,只有取得的财产中位于日本境内的部分成为遗产税课税对象。
这只是原则。符合下列例外时,境外财产同样要课日本遗产税。判定以继承开始时(被继承人死亡时)的状况为准。
什么情况下境外财产也会被课税
国税厅列明:取得财产的人符合下列任一情形时,境外财产也成为课税对象。
- 取得财产时持有日本国籍,且在被继承人死亡之日前10年以内曾在日本境内有住所;
- 取得财产时持有日本国籍,在该期间内未曾有住所,但被继承人既非「外国人被継承人」也非「非居住被継承人」;
- 取得财产时不持有日本国籍,且被继承人不属于「外国人被継承人」「非居住被継承人」「非居住外国人」中的任何一种。
通称的「10年」就是这里的期间。对持有国籍的人来说,死亡前10年的日本住所履历决定了课税能伸到多远。
「一時居住者」「外国人被相続人」「非居住被相続人」如何定义
国税厅的定义如下,三者都由在留资格与住所履历决定。
一時居住者
继承开始时持有在留资格(《出入国管理及难民认定法》别表第一上栏的在留资格),且继承开始前15年以内在日本境内有住所的期间合计在10年以下的人。
外国人被相続人
继承开始时持有在留资格、且在日本境内有住所的被继承人。
非居住被相続人
继承开始时在日本境内无住所的被继承人,且属于以下之一:①继承开始前10年以内某个时点曾在日本境内有住所,但在那些时点均不持有日本国籍;②继承开始前10年以内未曾在日本境内有住所。
「15年内合计10年以下」与「10年以内」是两个不同条件。混用会改变区分结果,年数务必按条文原措辞核对。
因外派或留学暂时离开日本,算「没有住所」吗
不算。国税厅明确:因留学、海外出差等暂时离开日本境内的人,仍视为在日本境内有住所。
「住所」看的是生活本据实际在哪里,不是住民票有没有迁走。只把出境手续办齐,并不等于失去了日本的住所。
纳税义务人区分表在哪里看
刊载于日本国税厅 タックスアンサー No.4138 正文中的表格。
本页没有转载该表。靠近边界的情形(在留资格切换、出境后不久发生继承、双重国籍等)结论取决于该表怎么读,请查阅原始出处并咨询有资格者。
出典: 国税庁 タックスアンサー No.4138、国税庁 タックスアンサー No.4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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