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
出国税(国外転出時課税)——1亿日元的线画在哪里
考虑移居海外时必然碰到的一题。它对没卖出的股票的未实现收益课税,因此会出现「没拿到钱、却先产生纳税义务」的局面。该制度由平成27年度税制改正创设,适用于2015年7月1日以后的出境、赠与与继承。
什么人会成为出国税的对象
同时满足下列两项要件的居住者。只满足其中一项不构成对象。
- 出境时所持有的对象资产价额等合计达到1亿日元以上;
- 原则上,出境之日前10年以内,在日本境内有住所或居所的期间合计超过5年。
「国外転出」指不再在日本境内拥有住所及居所。持工作签证仅停留数年的人,多半在第二项要件上就被排除;反过来,长期在日本的人,就只剩资产侧这一个论点。
哪些算「对象资产」,不动产算吗
有价证券(股票、投资信托等)、匿名组合合同的出资份额、未决済的信用交易与发行日交易、未决済的衍生品交易。不动产不在这个列举之内。
「1亿日元以上」按这些对象资产的合计判定。未决済信用交易与衍生品交易,按视同已决済所算出的利益或损失相当额计算。请注意:判定的不是总资产,而是落入上述列举范围内的部分的合计。
到底对什么课税
视同在出境时对象资产已发生转让,对其含み益(未实现收益)课征所得税。即使实际并未卖出,也要课税。
已办理纳税管理人申报的,在出境当年度的确定申告期限前申报纳税;未办理纳税管理人申报即出境的,须在出境之时前,就该年1月1日至出境时的各类所得办理准确定申告并纳税。另外,自平成25年至令和29年的各年度,须一并申报缴纳复兴特别所得税(基准所得税额的2.1%)。
能不能延后缴纳
可以。办妥一定手续后,可自出境之日起猶予纳税5年;提交延长申报后最长可延至10年。
适用要件如下,缺一项即无法取得猶予。
- 在出境之时前,向所辖税务署办理纳税管理人申报;
- 在确定申告书上记载拟适用纳税猶予特例之意旨;
- 在确定申告书上附具对象资产明细书等一定书类;
- 在确定申告书提交期限前,提供相当于被猶予的所得税额及利子税额的担保。
猶予期间内,对于各年12月31日时点仍持有的适用资产,还须在次年3月15日前持续提交「継続適用届出書」。一旦漏交,自该提交期限起满4个月之日猶予期限即告确定。猶予期限到来缴纳时,还须按猶予期间缴纳利子税。
回国之后课税会被撤销吗
可以撤销。自出境之日起5年以内(已提交猶予期限延长申报的为10年以内)回国,且回国时仍继续持有的对象资产,可作为未发生课税而予以撤销。
为此须自回国之日起4个月以内提出更正请求或修正申告。但若所得计算的基础事实存在隐蔽或伪装,基于该事实的所得不得撤销。
除回国外,自出境之日起5年以内将对象资产赠与给居住者、或5年以内死亡且继承人与受遗赠人全体成为居住者等情形,也可能撤销。
自己不出境,也会被课税吗
会。即便对象者本人未出境,因赠与、继承或遗赠而将对象资产移转给非居住者时,也视同在该时点发生转让,对含み益课税。
这称为「国外転出(贈与・相続)時課税」,与出境时课税合称「国外転出時課税制度」。在「把股票赠与给在海外的子女」「继承人是海外居住者」这类很常见的构图里,会冷不防撞上。
出典: 国税庁 タックスアンサー No.1478、国税庁 タックスアンサー No.1467(贈与時課税)
本页不回答的部分
含み益的具体计算、申告书制作、担保的选定与提供手续、猶予期间内各项申报的实务,本页都不涉及——这些属于《税理士法》第2条的业务,由合作持牌税理士承办。本公司处理的是设计侧:在出境之前,持有主体与资产构成该如何重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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