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
外籍人士的继承——到底由哪国法律决定
很多人以为「人住在日本,当然适用日本法」。但日本的国际私法出发点不是住所,而是国籍;而且还有第二层——对方国家的法律怎么说,结论可能再绕回来(反致)。不了解这两层就做安排,遗产会按你没预料到的法律来分。
外籍人士去世后,继承由哪国法律决定
日本《法の適用に関する通則法》第36条规定「继承,依被继承人的本国法」。出发点既不是住所地、也不是财产所在地,而是被继承人的国籍。
关于遗嘱,第37条规定:遗嘱的成立及效力,依成立当时遗嘱人的本国法;遗嘱的撤销,依撤销当时遗嘱人的本国法。
如果本国法说「不动产适用所在地法」,会怎样
会回到日本法。通则法第41条(反致)规定:「应依当事人本国法的情形下,依该国法律应适用日本法时,适用日本法。」
第41条但书排除反致的只有第25条(婚姻的效力)与第32条(亲子间的法律关系);继承(第36条)并不在排除之列,也就是说继承适用反致。漏看这一点,结论会整个反过来。
中国籍人士在日本留下不动产的情形
对于位于日本的不动产的法定继承,经反致适用日本法。
路径分两段:①日本通则法第36条 →「被继承人本国法」= 中国法;②《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1条规定「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但不动产法定继承,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位于日本的不动产指向日本法;③于是依通则法第41条反致,适用日本法。
动产与不动产会分开。存款、股票等动产,依中国法第31条本文,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律。经常居所在日本的适用日本法,在中国的适用中国法——同一笔继承之中,适用法律可能是分裂的。
出典: 法の適用に関する通則法(e-Gov 法令検索)、中華人民共和国渉外民事関係法律適用法(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双重国籍时,哪一个是本国法
依通则法第38条:国籍国之中若有当事人设有经常居所的国家,以该国法律为本国法;若没有,则以与当事人关系最密切的国家的法律为本国法。
第39条另规定:应依经常居所地法但经常居所不明时,依居所地法。双重国籍与经常居所不明都极易成为争点,最终落到事实举证上。
适用外国法会带来什么实际差别
特留分(遗留分)的有无与范围、法定继承人的顺位与份额、遗产分割的程序都可能不同。此外依第42条,外国法的适用违反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时,该规定不予适用。
实务上最要紧的一点是:准拠法(由哪国法律决定)与课税(由哪国收税)是两条独立的判断轴。继承适用日本法,不等于只有日本课税;反之亦然。课税范围要另按《相続税法》第1条之3的纳税义务人区分判定。
本页不回答的部分
具体个案准拠法的确定、遗产分割协议与遗嘱的制作、登记手续、外国法内容的举证,属于律师与司法书士的业务,本公司不承办。遗产税的计算与申报属于《税理士法》第2条的业务,由合作持牌税理士承办。本公司处理的是准拠法与课税同时发生作用的那个局面下的结构侧论点:持有主体是谁、资产放在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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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国籍、经常居所、财产所在地三者各指一方时,设计余地只存在于继承发生之前。 ceo@seisei.toky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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