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问题

日本不动产——个人名义还是法人名义持有

这个问题没有通解。网上流传最多的是税率比较,结论形如「超过多少钱就该用法人」。那种比较只在一组特定前提齐备时才成立。实务中真正改变结论的不是税率,而是退出方式和接手人

到底个人还是法人更有利

在持有期限、退出方式、继承接手人、居住国、融资这五个轴摆齐之前,决定不了。实务上的答案是:只比税率,决定不了这件事。

判断轴牵动的论点
持有期限短期周转还是跨代持有。法人的维持成本,持得越久越吃重
退出方式卖掉、持有收租、还是传给下一代。退出方式不同,正解就不同
继承接手人接手人是日本居住者还是非居住者。非居住者的情形下,份额的形态比不动产本身更关键
居住国本人是否日本居住者。课税范围与申报义务随之改变
融资用个人资质借还是用法人借。融资条件有时会反过来决定结构

「超过多少钱就用法人」这种说法,只在「退出方式是卖出、接手人是日本居住者、且融资能批下来」时才有意义。前提缺一个,结论就变。

改成法人名义会多出哪些负担

多出的是「只要持有就每期发生」的持续性管理成本——正是取得时做比较时看不到的那部分。

  • 每期的决算与申报,以及随之而来的事务负担
  • 即使没有所得也要缴的法人住民税均等割
  • 每次登记事项变更都要办的手续
  • 把资金从法人拿回个人时的课税(分红、董事报酬等,拿法不同处理也不同)

最后一条最常被忽略。放在法人名下,那笔资产就是法人的。哪天想自己用,并不能原样取出来。

从继承角度看,哪种更好处理

接手人有多位时,把不动产变成份额更好分。但「好分」和「不会闹」是两回事。

不动产按共有名义继承,出售等变更、处分原则上需全体共有人同意(民法251条);而包括出租在内的管理行为,原则上按份额价值过半数决定(民法252条)——但长期租赁与重建会因具体形态落到变更、处分一侧,要件随之不同。无论哪种,到下一代还会进一步细分。走法人则变成份额、分割确实容易了,但接着会冒出另一个问题:表决权被分散,经营决策卡住。所以论点不是二选一,而是能不能把表决权与经济份额分开来设计。

参考: 民法 第251条・第252条(e-Gov 法令検索)

非居住者持有日本不动产要注意什么

纳税管理人是否必要、源泉徵收如何适用,以及发生继承时由哪国法律决定分割——这三点都和居住者的情形不同。

最后一点最常被漏掉。即便是日本的不动产,分割的准拠法也要从被继承人的国籍出发来定,并可能经反致回到日本法。课税与准拠法是两条独立的轴,只看一条就不成其为设计。详见另一页。

具体多少钱以上用法人才划算

这个数字我们不给。它随个别情况变动,而且税额试算属于《税理士法》第2条的业务。

本页能提供的,到一般性判断维度为止。个别事实关系下的税务结论、课税范围、申报义务,以及以此为前提的结构选择,由合作持牌税理士以有资格者身份确认与承办。如果你要的只是一个数字,直接找税理士会更快。

本页不回答的部分

税额试算、损益平衡点计算、申报书制作,本公司均不承办——属于《税理士法》第2条的业务,由合作持牌税理士承办。不动产买卖中介、登记手续、租赁管理也不承办。本公司处理的是结构设计:持有主体放在哪里、表决权与经济份额如何分开、退出与继承如何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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